关于组织开展海南省工会第四期职工医疗
互助活动的通知
琼工办发〔2022〕133号
各市、县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省税务系统工会、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助力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缓解职工医疗负担,切实提高职工生活品质,经研究,省总工会决定开展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2年10月-2023年3月。
二、活动对象
凡海南省行政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本人参加工会组织,自愿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前提下,均可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以团体形式参加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三、缴费标准
本期互助活动每人200元,每人限交一份。
互助金的缴费方式,可由职工本人、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基层工会承担,也可由职工、单位、工会共同承担,具体方式由基层工会自行确定。
四、补助待遇
(一)住院补助项目。会员住院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主要指“医保统筹段自负”和“起付线”,不含“完全政策自负”和“部分政策自负”),达到1000元(含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 的补助50%;达到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补助60%;达到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上的补助70%。
(二)特殊门诊补助项目。会员因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经当地医 保部门批准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照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主要指“医保统筹段自负”和“起付线”,不含“完全政策自负”和“部分政策自负”)达到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统一给予20%门诊特病互助金。
(三)死亡补助项目。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死亡,且补助金的申请次数不达到三次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0000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部署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其中主要领导要挂帅指挥,分管领导要细抓落实,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业务指导部门、承办机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或职工服务中心)要协调联动、制定方案,确保如期完成分别的目标任务(详见附件1),努力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二)提供经费保障。各级工会要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组织、宣传、开展医疗互助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
(三)强化服务管理。各级工会要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强化管理来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赢得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要坚持以职工为本,从实际出发,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妥善处理管理服务中的矛盾和问题,把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好、办实、办出更大的成效,进一步提高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感召力和影响力。
附件:1、海南省工会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任务分解表
2、《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
3、《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4、《海南省工会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
5、《参加活动承诺书》
6、《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
7、《海南省工会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
8、《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申请审批表》
海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1
海南省工会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单位 | 本期发动人数(人) | 第三期参加人数(人) |
1 | 海口市总工会 | 118500 | 103565 |
2 | 三亚市总工会 | 50000 | 41984 |
3 | 三沙市总工会 | 2500 | 2181 |
4 | 儋州市总工会 | 31500 | 28643 |
5 | 琼海市总工会 | 13000 | 11636 |
6 | 文昌市总工会 | 16500 | 14842 |
7 | 万宁市总工会 | 11000 | 10004 |
8 | 东方市总工会 | 12000 | 10821 |
9 | 五指山市总工会 | 6000 | 5382 |
10 | 乐东县总工会 | 6000 | 5813 |
11 | 澄迈县总工会 | 16000 | 12080 |
12 | 临高县总工会 | 5000 | 4285 |
13 | 定安县总工会 | 3000 | 2304 |
14 | 屯昌县总工会 | 6000 | 5448 |
15 | 陵水县总工会 | 14000 | 12769 |
16 | 昌江县总工会 | 7500 | 6799 |
17 | 保亭县总工会 | 7500 | 6672 |
18 | 琼中县总工会 | 7500 | 6872 |
19 | 白沙县总工会 | 7500 | 6010 |
20 | 省农林水利交通建设工会 | 18000 | 13132 |
21 | 省教科文卫邮电工会 | 29000 | 28736 |
22 | 省机械能源石化医药工会 | 28000 | 25329 |
23 | 省财贸旅游烟草工会 | 22000 | 18186 |
24 | 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 | 41000 | 41804 |
25 | 海垦控股集团工会 | 21000 | 23660 |
26 | 省职工服务中心在档困难职工 | 425 | |
27 | 省工人疗养院 | 47 | |
合计 | 500000 | 449429 |
附件2
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
(2022年9月23日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减轻职工因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困难和经济负担,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增强凝聚力,促进海南社会和谐发展,海南省总工会决定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作为我省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机补充。为规范管理和有效运作,特制定《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开展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国家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通过医疗互助活动给予适当的补助,帮助患病住院职工减轻经济负担。
第三条 活动遵循互助互济、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成立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全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管理和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作为医疗互助活动的日常监督机构。管委会下设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南职工服务中心,履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日常管理职能。
第五条管委会设主任一人,由省总工会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一人,由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担任。管委会成员由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省总工会财务资产部、省职工服务中心、海口市总工会、三亚市总工会、儋州市总工会、省教科文卫邮电工会、省农林水利交通 建设工会、省机械能源石化医药工会、省财贸旅游烟草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省驻琼企业工会联合会、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工会、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等单位推荐委员候选人组成。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管委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等制度;
2、审议、批准互助活动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对互助金、补助金标准的调整;
4、审查批准互助活动的财务预决算和资金筹集、管理及使用方案;
5、讨论决定涉及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 监委会设主任一人,原则上由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或经省总工会批准同意的其他副主席担任。成员由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医疗保障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监委会的职权是:
1、监督审查(审计)互助活动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情况;
2、监督各办事处、代办点业务的规范运作;
3、列席管委会全体会议;
4、管委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监委会履行审查(审计)职责时,可通过向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审计。
第七条 活动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副主任兼任,活动办公室副主任由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副部长、省职工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2、负责互助资金的收集、管理、支付,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
3、指导各办事处、代办点开展业务;
4、对互助金收支标准提出调整建议;
5、负责编制互助活动财务收支预决算;
6、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各市(县)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省税务系统工会、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设立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为办事处日常办事机构,接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负责宣传、动员、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承担互助金收缴、补助审批、审核以及日常管理等职责。
办事处可在所属基层工会设立代办点。代办点负责宣传、动员、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承担互助金收缴、补助审核、日常管理等。办事处和代办点工作人员由各级工会干部、帮扶中心人员兼任。也可以利用互助活动工作经费或工会经费购买劳务,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九条 凡海南省行政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本人参加工会组织,自愿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前提下,均可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以团体形式参加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第十条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各级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统一参加,不单独接受职工个人加入。
第十一条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分期进行,原则上起止时间全省统一,具体根据每期活动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章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二条互助金来源:
1、职工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风险准备金;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互助活动资金实行全省统一归集管理,由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中心设立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开户,独立核算,独立管理。
第十四条每期互助金的交费标准由中心提出建议,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期满后继续参加下期互助活动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
第十六条在每个互助期限内,参加活动的职工发生住院费用,可按当期制定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补助。
第十七条省总工会投入一定的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不可抗力的风险,实行专户存储,如需动用,须经管委会集体研究,并报省总工会批准。
第十八条互助金实行分级收缴,统一核算,专款专用。若当期互助金有结余,滚入历年结余,进入下期互助金进行管理。若当期互助金出现赤字,可由历年结余或风险准备金弥补。
第十九条互助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滚入历年结余,进入下期互助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省总工会本级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由省总工会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各级工会要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每年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各代办点收取的互助金,必须按规定时限存入指定账户。
第二十二条 互助活动补助金,实行按季结算,期终进行总结算。各办事处可定期或不定期与所属代办点进行补助金的结算,具体时间由各办事处制定并报中心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活动的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职工的监督。当期互助金收支情况于一个活动期满后及时在省总工会、省职工服务中心等网站公布,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心、办事处、代办点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3
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9月23日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按照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按照全省统一,省总工会牵头组织,各市(县)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省税务系统工会、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共同实施的方式。
第三条互助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海南省各级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互助金的来源、使用和范围
第五条互助金来源主要包括:
1、职工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省总工会投入的风险准备金;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他收入。
本暂行办法所列互助金全部用于医疗互助活动项目。
第六条医疗互助活动分期进行,原则上起止时间全省统一,具体根据每期活动实施细则规定执行。职工会员每人每期应根据当期缴费标准缴纳一份互助金,期满后继续参加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
第七条在每个互助期限内,符合医疗互助申请条件的参加活动会员发生的住院费用,可按当期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助办法申请补助。
第八条每期互助活动补助标准,由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提出建议,经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省总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互助金的管理
第九条互助金实行省级统筹,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支付。互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条省总工会投入的风险准备金,由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实行专户存储,如需动用,须经管委会集体研究,并报省总工会批准。
第十一条在一个互助期内,如互助金有结余,结余资金进入下期互助金管理;如出现赤字,可由历年结余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弥补。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财务部门对本级开展医疗互助活动所需工作经费归口管理,加强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法律保障部门要按照医疗互助活动相关规定和当期实施细则,加强对各级工会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要严格履行医疗互
助活动办事处职责,做好每期互助金的分级收缴,受理医疗互助补助申请,加强档案管理和审核。
第十五条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负责全省医疗互助活动的统筹管理,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和每期活动实施细则规定,对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进行最终审核,补助金通过银行转账至职工社保卡。
第四章互助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互助金的管理使用,接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的审查监督,同时接受同级政府审计部门和工会经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监委会对医疗互助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主要负责监督审查互助活动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情况;监督补助金的申领、审批和拨付等业务程序是否规范运作;监督互助活动工作经费的使用是否合规等。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法律保障、财务、经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互助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情形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每期医疗互助活动期间,通过互检、抽检或专检的方式,对各级工会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互助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每期 医疗互助活动结束后,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应及时出具当 期互助金收支情况报告,并报管委会和监审会备案同意后,在省总工会、省职工服务中心等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12日印发的《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4
海南省工会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
(2022年9月23日审议通过)
根据《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医疗互助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工会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凡海南省行政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加入所在单位工会的在职工会会员,承认《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自愿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期医疗互助活动。
本期活动保障期开始前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或非本单位在职职工不组织参加本期活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非本人原因未能办理退休手续的可继续参加本活动(职工退休年龄界定以人社部门划定的年龄为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未能办理退休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在海南辖区范围内就业省外参保的职工,符合我省医保范围内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可依托所在单位工会参加。不在海南辖区范围内就业的不组织参加本期活动。
农民工会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依托其现就业单位工会、产业工会、行业工会组织参加。农民工会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所在单位尚未成立工会,在乡镇(街道)、村(居)或联合工会等加入工会组织的,可依托乡镇(街道)、村(居)或联合工会等参加。农民工会 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须具备事实劳动关系且已完成海南省工会实名 制信息采集录入(农民工定义见琼工办发〔2016〕30号文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定义见琼工发〔2021〕14号文件)。没有劳动关系的村(居)人员不组织参加本期活动。
在乡镇(街道)领取工资的村(居)两委干部,可依托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参加。
第二条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保障期限为三年,互助保障期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本期互助活动期间,每年设立补办期享受缴费后保障期限内的互助待遇。
第二章缴费标准和参加办法
第三条本期互助活动每人200元,每人限交一份。
互助金的缴费方式,可由职工本人、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基层工会承担,也可由职工、单位、工会共同承担,具体方式由基层工会自行确定。
在档困难职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正式建档)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互助金可由各级工会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统一缴纳。
第四条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不接受职工个人单独参加,由职工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缴纳互助金。参加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50%,职工总数少于10人的单位须全体职工参加。单位职工较少的,可由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组织并按照以上规定的比例参加互助活动。
第五条本期互助活动集中缴费时限为2023年3月31日前,各基层工会将筹集的互助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上级工会指定账户。缴纳互助金时要核对准确,备注参加单位名称。
基层工会在本期互助活动集中缴费期间办理参加手续的,其互助保障期为2023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本期医疗互助活动保障期内开设活动补办期,补办时间为每年10月—12月。未能在集中缴费期间参加的基层工会,可自主选择补缴次年互助费用,需满足统一组织参加人数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的50%, 职工总数少于10人的单位须全体职工参加的条件。其互助保障期为缴费后次年1月1日起至本期互助活动终止日2026年2月28日止(例如:2023年10月—12月补缴互助费用的,互助保障期为2024年1月1日-2026年2月28日),其互助费仍按本期统一规定的缴费标准(200元/人/期)缴纳。
已在集中缴费期间参加的基层工会,在活动补助工作开始后,提出为未参加活动的工会会员补办参加手续申请的,需满足集中缴费期间参加人数达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且补办参加人数达本单位未参加人数70%的条件。补办时间为每年10月—12月,其单位原参加人员的互助保障期限不变,补办人员的互助保障期为缴费后次年1月 1日起至本期互助活动终止日2026年2月28日止(例如:2023年10月—12月补缴互助费用的,互助保障期为2024年1月1日—2026年 2月28日),其互助费仍按本期统一规定的缴费标准(200元/人/期)缴纳。
第六条参加活动的基层工会缴费后一个月内到所属的各市(县)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省税务系统工会、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备案,缴费后不办理备案
手续的不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各办事处对参加基层工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并汇总和导入海南工会云网上工作平台后,将原始资料报送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复核确认参加人员身份。
基层工会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参加单位承诺书一份;
2、指定账户互助金缴费凭证一份;
3、《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和《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一份,电子文档需同时录入网上工作平台。
第七条 各基层工会缴纳互助金后,办公室统一出具缴费凭证。
第三章互助情形和互助标准
第八条参加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后六个自然月内,应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出申请办理补助金。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九条 互助标准
(一)住院补助项目:参加活动会员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时,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主要指“医保统筹段自负”和“起付线”,不含“完全政策自负”和“部分政策自负”),达到1000元(含1000元)的,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医疗互助补助金(补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体标准为:
会员住院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达到1000元(含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补助50%;达到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补助60%;达到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上的补助70%。单次医疗互助补助金给付最高限额为:经基本医疗统筹、公务员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等“一单制”结算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特殊门诊补助项目:会员因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经当地医 保部门批准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照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主要指“医保统筹段自负”和“起付线”,不含“完全政策自负”和“部分政策自负”)达到1000 元(含1000元)以上的,统一给予20%门诊特病互助金。依医嘱连续六个月内产生的特殊门诊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可为一次结算周期。
(三)死亡补助项目: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死亡,且补助金的申请次数不达到三次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0000元。会员住院治疗期间死亡的,住院医疗补助和死亡补助不可同时申请,会员可二选其一申请。
第十条参加活动会员在一个互助保障期内多次治疗的,每个补助项目之间需单独分别申请,不累计重复计算,且补助金的申请次数最多三次。住院治疗符合合并申请条件的两种情况:一是发生经医保部门或医院同意后转院治疗的;二是按照出院医嘱或医院要求在同一家医院按时返院治疗的,合并的医疗期限不超过连续六个月内的治疗,合并后最多申请三次补助金。对于转院治疗或按时返院治疗的时限超过医院规定时间15个自然日的,分别按两次申请。参加活动会员一个互助保障期内累计发放补助金额最高为100000元。
第十一条参加第三期互助活动又参加了本期活动的会员,住院时间在第三期互助保障期内,出院时间在第四期互助保障期内的,补助申请统一按照本期细则的补助标准计算。首次参加互助活动的,在本期活动互助保障期有效日(含)以后办理出院的,其补助金按照保障期有效日(含)以后产生的住院治疗费用计算,即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费用。
第十二条 参加活动的基层工会若发生所在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30日通知办公室。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发生工作调动时,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分别通知所属办事处,由办事处通知办公室转移、续接其会员关系。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退休、退职、工作调动等,可按本期《实施细则》规定在新单位或原单位工会申请补助金直到互助期结束。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补助金给付责任:
1、互助保障期限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2、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费费用,超出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疗养体检费用等。
3、因分娩(含难产)产生的费用,或由生育、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的费用。
4、医保部门因故未支付的医疗费用。
5、因醉酒、吸毒、斗殴、自杀、自残、自伤以及故意犯罪或拒捕造成伤残的。
6、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或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所造成伤残的。
7、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
8、非医保指定或认定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
9、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0、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参加的人员。
11、故意隐瞒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12、其他不符合补助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互助保障期内,参加活动会员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或当基本医疗保险对其责任终止时,本互助活动责任即行终止。先前所交纳的互助金一律不予退还。
第五章互助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海南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线上申领范围适用于由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医保结算的医疗费用(住院、特殊门诊)和死亡补助金等项目。对于在海南辖区范围内就业省外参保的职工会
员,仍按原流程线下申领医疗互助补助金。
符合线上申请补助金条件的无须提供纸质材料,会员出院后通过手机登录“海南工会云”APP医疗互助板块,按照系统提示填写提交个人有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保卡号、住院起始时间等)进行申请。
如需线下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院补助项目:
1、《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住院收费收据或发票;
3、基本医疗费用结算单;
4、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5、参加活动的会员身份证复印件;
6、办事处和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特殊门诊补助项目:
1、《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门诊特殊病收费收据;
3、基本医疗费用结算单;
4、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
5、参加活动的会员身份证复印件;
6、办事处和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三)死亡补助项目:
1、《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丧葬火化证明等;
3、参加活动的会员身份证复印件;
4、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配偶(亲属)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和配偶(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5、办事处和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所交资料原则上为原件,全部归档将不再返还,如有个人需要请在申请补助前做好备份。
第十六条 审核审批程序
第一类:线上申领补助金的审核审批程序:
参保职工通过“海南工会云”APP平台提交申请后,由各市(县)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省税务系统工会、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线上受理审核,报办公室审批。办公室通过“海南工会职工医疗互助和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结算软件平台”自动获取参保人的医保结算信息,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第二类:线下申领补助金的审核审批程序:
(一)基层工会审核程序。基层工会收到会员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为其办理申请手续,核实所交资料的真实性,资料原则上为原件,如资料是复印件的须在核实原件后加盖工会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再由基层工会负责人据实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基层工会章,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办理并报所属的办事处。
(二)办事处审核程序。
1、市(县)总工会审核程序。办事处受理职工所在基层工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由帮扶中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出具体补助意见和标准,帮扶中心(服务中心)主任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并报办公室审批。
2、省产业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省税务系统工会、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审核程序。办事处受理职工所在基层工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由工作人员提出具体补助意见和标准,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并报办公室审批。
(三)办公室审批程序。办公室收到各办事处上报的齐备申请材料后,由工作人员提出具体补助意见和标准,补助金额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副主任(省职工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补助金额10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副主任(省职工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四)补助金拨付程序。经办公室审批完成后,统一出具转账支付凭证,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将补助金转账至职工本人社保卡。
第十七条 本期医疗互助活动依托海南工会云网上工作平台进行审批管理工作。符合线上申领条件的,办公室根据参保职工通过系统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完成审批和存档工作。需线下申领的,各办事处将审核齐全的纸质材料扫描录入系统后,同时将原始纸质材料一式一份送达办公室存档。办公室根据各办事处通过系统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完成审批工作。
第六章互助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互助金实行省级统筹,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支付。互助金用于参加活动会员补助,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互助金的使用接受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第四期医疗互助活动工作经费由各级工会负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执行中,由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 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补助标准及其他相关条款予以修订,经管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
参加活动承诺书
本单位自愿参加海南省工会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并承诺严格按照如下参加活动条件:
1、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和本单位工会确认,所有参加活动人员是本单位在职职工(或农民工),且是本工会会员;
2、本单位参加人数达到规定的集体参互率(本单位职工总数50%以上)。
3、本单位参加人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如本单位参加后,被发现未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同意海南省工会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做出如下处理:
1、对申领补助的职工不给予补助;
2、本单位缴纳的医疗互助金不予退还。特此承诺!
参加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参加单位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
工会名称(盖章) | 经办人 | ||||
单位名称 | 电 话 | ||||
在职职工总数 | 参加职工人数 | 交费标准 | 每人 元 | ||
集体申请 | 本期参加 人,参加比例 %。其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见参加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 | ||||
缴费总金额 | 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元整 | 人民币小写:¥ 元 | |||
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备 注 | 交款时间: 年 月 日 |
上级工会:
(盖章)
市县、省产业工会:
(盖章)
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
(盖章):
附件7
海南省工会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
填报工会(盖章):
金额: (元)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备注:女性年满50周岁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需备注职称或职级等。
附件8
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申请审批表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姓名 | 性 别 | 申请人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活动有效期 | |||||||
工会会员服务卡账号 | 申请次数 | 第四期第 次 | ||||||
申请原因 | 申请类型:1住院 本人因 月 日在 | 2特殊门诊 3死亡□(在申请类型□内打“√”) 于 年月 日至 年 医院治疗 天,费用总计 | ||||||
元,其中,个人自付(扣除自费费用) 申请人(签名): | 元。(附单据: 张)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 工会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所在产业、 系统工会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县) 总工会、 省产业 工会意见 | 经审核,该被保障人提供资料符合申请条件, 自付金额 元,补助比例 %,可享 受医疗互助补助费 元。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 公室意见 | 经审核,该被保障人提供资料符合申请条件,自付金额 元,补助比例 %,可享 受医疗互助补助费 元。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补助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 仟佰拾 元 角分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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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联系地址: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100号红城湖办公区(老省委党校)11号楼北侧4、5、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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