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和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1-13 17:24 来源: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骨科创伤类、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平稳落地,现就做好我省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骨科创伤类、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省内已填报相关耗材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

1.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公布的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附件1)。

2.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公布的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清单(附件2)。

(三)协议采购量

1.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的协议采购量为我省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附件3)。

2.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的协议采购量为我省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附件4),以20g粉末所对应的关节骨水泥产品为1个“基础包”统计,不同包装规格产品按照粉剂重量等比例转换为基础包数量,如出现小数,则向下取整至个位。

二、采购周期

骨科创伤类和关节骨水泥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均为2年,首年采购周期自2025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20日。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以上一年度采购量为基础,在指定平台内调整需求量,原则上各医疗机构的总需求量不得低于上年实际采购量的95%,对同一中选企业填报的需求量不低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的90%。续签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如其他地区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于本次带量联动中选价格,实行价格联动。

三、挂网要求

采购平台应及时按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推送的中选产品清单,将符合医保编码规则的中选产品统一按中选价格增补挂网。清单中无医保编码或者医保编码发生变化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国家动态维护平台申请或更新编码,获得编码后进入海南省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按要求做好中选产品的对码等信息维护工作。

挂网时使用国家最新版耗材编码,做好与省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数据对接,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情况数据。及时组织采购主体、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采购平台及时将相关耗材按中选价格挂网,确保各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其中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挂网,确保医疗机构按产品系统采购,产品系统内各主要部件的组成数量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按部件的中选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采购,并计入协议采购量,加强对填塞钉等非主要部件采购、使用情况监测;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按中选价格挂网,确保各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

采购和使用本次采购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结算,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整上传医用耗材数据,确保耗材使用情况可追溯可监管。采购周期内,如未中选产品、未申报产品或新获批产品接受最高有效申报价,由企业向联盟采购办公室申请,可按未中选产品在本年度采购协议期内挂网,并允许其在下一年度采购协议期按中选产品依据量价挂钩的原则参与带量采购,在医疗机构考核时可不视为非中选产品。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鼓励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

(三)实行医保直接结算政策。中选产品采购货款,由医药企业提出申请,根据《海南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药货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统一制定的经办结算流程,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其中,骨科创伤类耗材集采中选产品系统结算价格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1.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关节骨水泥(不含抗生素)非中选产品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基础包”200元,关节骨水泥(含抗生素)非中选产品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基础包”260元。(不同包装规格产品按照粉剂重量等比例转换为基础包数量,如出现小数,则向下取整至个位),患者使用销售价格高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最高支付标准按规定比例支付,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实际采购价格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

2.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设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附件5),患者使用销售价格不高于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患者使用销售价格高于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最高支付标准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

3.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琼医保〔2020〕115号)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使用监测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通过采购平台做好网上采购工作。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非中选产品采购量不得高于中选产品,其中,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非中选产品设定挂网价格高线(附件6),对超出价格高线的非中选产品,按国家最新政策要求予以撤网,如医疗机构急需可进行备案采购。各市县医保局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认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并择机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

五、有关要求

(一)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严格质量管理,保证出厂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中选品种质量和供应,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在每年协议期内,中选产品生产企业一般不得更换授权,更换授权应在年度三方合同执行完毕方可进行;加强对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根据我省信用评价有关要求予以相应惩戒。

(二)各市县医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结果执行进度、货款回款等监测工作,并密切关注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等,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线下采购、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本通知自2025年1月20日执行,采购周期到期后未接续品种继续按本通知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如之前同类品种集采项目相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清单

      3.海南省医疗机构骨科创伤类耗材协议量数据

      4.海南省医疗机构关节骨水泥类耗材协议量数据

      5.骨科创伤类耗材非中选产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6.骨水泥类医用耗材挂网价格高线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10日




附件1: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docx
附件2: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清单.xlsx
附件3:海南省医疗机构骨科创伤类耗材协议量数据.xlsx
附件4:海南省医疗机构关节骨水泥类耗材协议量数据.xls
附件5:骨科创伤类耗材非中选产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docx
附件6:骨水泥类医用耗材挂网价格高线.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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