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平稳落地,现就做好我省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省内已填报相关耗材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品种。(附件1)。
(三)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为我省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附件2)。
二、采购周期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首年采购周期自2024年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9日。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在指定平台填报协议采购量,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
三、挂网要求
采购平台应及时按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推送的中选产品清单,将符合医保编码规则的中选产品统一按中选价格增补挂网,中选企业无需申报。
挂网时使用国家最新版耗材编码,做好与省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数据对接,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情况数据。及时组织采购主体、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采购部门及时将人工关节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挂网,确保各医疗机构按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采购。组织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完成协议采购量。采购和使用本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结算,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整上传医用耗材数据,确保耗材使用情况可追溯可监管。
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中选价格维持不变。如中选企业未申报或新获批产品系统接受该企业同产品系统类别中选价,由企业按采购文件要求向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申请,可作为中选产品系统执行,但在提出申请的采购年度内无协议采购量;如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系统全部由本企业已中选的不同部件组成,须按不高于本企业该产品系统类别中选价销售(见附件3),并视为中选产品系统(但不计入协议量)。如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系统接受不高于同产品系统类别最高中选价,由企业按采购文件要求向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申请,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系统统计(统计非中选占比时不纳入计算),并允许其在下一年度采购协议期按中选产品系统执行,采购部门和经办部门及时做好中选产品信息协调联动。其他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系统和未中选企业的产品系统均视为非中选产品系统。如医疗机构使用的非中选产品系统中含有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则该部件执行同企业同部件的中选价,其他部件区分产品系统类别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半髋假体和单髁假体产品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设定挂网价格高线(附件4),对超出价格高线的产品,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如非中选人工关节产品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不高于该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价格。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鼓励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在完成采购任务量的基础上,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医疗机构可以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同类其他产品。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数量不得低于本医疗机构同类别产品总采购使用数量的70%。医疗机构在使用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系统时,按实际需求决定是否使用髋臼螺钉、髌骨假体或其他配件,如需使用,髋臼螺钉和髌骨假体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髋臼螺钉和髌骨假体不纳入“带量”范围。
(三)实行医保直接结算政策。中选产品采购货款,由医药企业提出申请,根据《海南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药货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统一制定的经办结算流程,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1.人工关节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使用超过或少于中选产品系统配备数量的中选产品部件,以各系统中选部件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
2.根据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非中选产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附件5、6),患者使用销售价格高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最高支付标准按规定比例支付,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实际采购价格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支付比例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琼医保〔2020〕115号)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使用监测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通过采购平台做好网上采购工作。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非中选产品采购量不得高于中选产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认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
五、有关要求
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严格质量管理,保证出厂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中选品种质量和供应,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加强对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根据我省信用评价有关要求予以相应惩戒。
各市县医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结果执行进度、货款回款等监测工作,并密切关注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等,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线下采购、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0日执行,采购周期到期后未接续品种继续按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
2.人工关节类耗材协议采购量
3.人工关节同企业中选产品系统限价表
4.人工关节挂网价格高线
5.人工关节非中选产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6.人工关节非中选产品部件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明细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4日
主办单位: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联系地址: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100号红城湖办公区(老省委党校)11号楼北侧4、5、6层
咨询电话:0898-65900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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