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国家联采办有关工作要求和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工作部署,我省将于2024年3月30日零时起正式执行国家组织第九批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以下简称“国家集采第九批中选药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琼军队医疗机构和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应参加(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二、采购品种
(一)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九批国家集采海南省中选药品(中选结果和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2)。我省其他已参加的省际联盟中与国家集采中选结果重叠的品种,全部转为执行国家集采第九批药品中选结果。
(二)奥美拉唑碳酸氢钠口服常释剂型、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口服常释剂型、奥美沙坦酯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等3个复方制剂以及硫酸镁注射剂型、帕罗西汀肠溶缓释片、卡泊芬净注射剂、雷贝拉唑口服常释剂型等4个单方制剂的残缺规格(包括残缺组方配比和残缺规格),按照国家联采办有关规定,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梳理我省残缺规格药品清单,对能够提供残缺规格的中选企业开展带量询价,执行通知另行发布。国家集采流标规格应不高于上海议价红线价格,各医疗机构按规定优先合理采购质优价宜挂网药品。
三、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自2024年3月30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任务量一年一填报,协议一年一签订,首年采购周期为:2024年3月30日至2025年3月29日。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四、主要任务
(一)确定采购任务,签订三方协议。各品种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5)由医疗机构预采购量乘以协议采购量比例后确定。葡萄糖酸钙注射剂型在我省的中选产品为葡萄糖酸钙氯化钠注射液(50ml:1g,非基药规格),其协议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进行预采购量确认后确定。全部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未经生产企业确定,不得随意向医疗机构发起三方协议,因重复发起三方协议影响中选结果落地的,对生产企业和相关配送企业采取约谈、函询和信用评价惩戒。各方应按照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要求(见平台官网通知),于4月30日前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协议签订前,各医疗机构在3月30日后采购的药品纳入已完成任务量计算。
(二)落实挂网政策,确定支付标准。各医药企业应按照我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官网通知及时挂网。主供药品和备供药品分别按其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第二备供企业、非本省主供及备供企业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格挂网,且不高于上海第九批国家集采非中选品种议价红线价格,原挂网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继续从低执行,不得以撤网代替调价。集采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要基于其中选药品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挂网价格;集采同品种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我省同品种中选价格。第九批国采未中选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按照上海梯度降价后的价格在我省平台挂网供应。本次集采新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相关挂网等政策按照国家联采办要求执行,以采购平台挂网通知为准。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梯度降价原则另行制定,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做好资金预付,明确回款时限。中选药品均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承诺采购金额的40%,于4月30日前预付给医疗机构(预付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医疗机构应保证及时结算中选药品采购费用,即本月中选药品采购费用的全款必须在下月10日前(或药品入库后30日内)与配送企业结算,医疗机构不及时向配送企业回款的,在结余留用和医保协议考核中增加扣分指标项。
(四)规范采购行为,实施报量倒查。国家集采药品均已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各医疗机构应切实强化医务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解释说明和宣传引导,优先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在采购周期内,对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应继续以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各医疗机构无论是否报量,均应合理优先采购集采中选药品,同时避免出现非理性“一刀切”停用未中选药品现象。对报量明显减少,非中选药品(不含已完成中选药品阶段任务量后,采购使用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其他过评药品)采购量大于中选药品采购量,以及集采周期结束后存在退货规避考核等异常行为的医疗机构,各级医保部门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参照各医疗机构报量明细,结合大数据分析,开展中选药品报量、退货规避考核、非中选药品和替代药品采购问题专项倒查行动,将问题医疗机构纳入年度重点监测对象,适时将问题线索推送给行风主管等部门,加大检查和考核力度。
(五)保障质量供应,完善替换机制。生产企业是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应自主选择配送企业,保障及时稳定供应。采购周期内,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作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药品或第二备供药品(详见附件2-3);当主供企业出现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我省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我省将启动程序依次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当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我省将启动增补供应企业的流程。备供企业在转为主供企业前,其备供药品视同非中选药品,但挂网政策、支付标准政策参照中选药品管理。
(六)加强采购监测,完善考核方式。在既有“医药招采价格引导机制”工作开展基础上,各市县医保部门应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含关联产品)采购和使用行为等开展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定期开展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和不按要求落实集采政策的医疗机构,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考核扣分、线索移交等措施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时开展信用评价。纳入国家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如本次集采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干混悬剂、吡拉西坦注射剂型、雷贝拉唑口服常释剂型等品种可适用于此种情况。完善结余留用奖励各项政策配套,加快推进线上考核工作,确保改革红利持续惠及各方。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市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担任第一负责人亲自挂帅,亲自推动,按照琼医保〔2019〕215号文件确定的部门职责增强上下联动,形成干事创业合力,以严和实的作风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增强各方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及一致性评价等工作的认同感和群众的受益感,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强化风险防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1.国采第九批药品集中采购(海南)中选结果
2.国采第九批药品集中采购(海南)中选结果供应清单表
3.国采第九批药品集中采购(海南)备选结果
4.国采第九批药品集中采购(海南)第二备供药品清单
5.各医院国采第九批药品集中采购(海南)药品协议采购量统计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3日
主办单位: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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