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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12-30 18:19 来源: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省医保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管理办法(试行)》(琼医保规〔2021〕17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调整

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在职人员为2500元、退休人员为3000元,计入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

二、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社会预期,抓好政策落实。同时要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后,以往政策文件中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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