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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试行)

时间:2025-06-30 16:11 来源: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省医保服务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价采司《关于印发〈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08号)《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五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现行的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并制定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

为提高泌尿系统透析类项目的规范性和兼容性,对照《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我省现行的“血液透析”“血浆置换术”“连续性血液净化”等19类22个项目,统一规范为“血液透析费”“血浆置换费”“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费”等21类26项,并制定政府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

二、完善泌尿系统透析类项目计费方式

“腹膜透析操作训练费”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院内当面接受专业人员医学指导的情况;患者居家,请医疗机构派专业人员上门提供医学指导的情况,医疗机构在收取“腹膜透析操作训练费”费用的同时,可据实加收“上门服务费”。医疗机构以录播视频、音频等方式提供非实时的医学指导,不得收取“上门服务费+腹膜透析操作训练费”。价格构成中“监测”主要指血温、血压、在线清除率、血容量监测,医院未完成全部四项监测事项的,每缺少一项在主项目价格基准上减收8元。

医疗机构申报的技术改良进步项目,可采取“现有项目兼容”方式简化处理,无需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省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三、医保支付政策

规范后的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新规定的医保支付类型和现行医保待遇政策执行,纳入我省城乡居民、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四、落实价格治理要求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五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20号)要求,对照《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血液透析费、血液透析滤过费和血液透析灌流费3个项目价格调控在国家医保局价格治理目标范围内,调整后的透析类项目价格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五、有关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好院内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执行。我省原有透析类项目的价格政策同时废止,本通知正式执行之日起,废止的透析类项目新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算。医疗保障、医保经办和医疗机构信息部门按照本通知提前做好新项目贯标与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

附件:1.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

      2.废止现行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9日




附件1: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xlsx
附件2:废止现行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6.25).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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