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服务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价采司《关于印发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4〕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的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为提高产科类项目的规范性和兼容性,将我省现行的“产前检查”“电子骨盆内测量”等37类41项,统一规范整合为“产前常规检查”“胎心监测”等30类45项。
二、完善产科类项目收费方式
导乐分娩、亲情陪产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项目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关创新改良,可以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无需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直接按照对应的项目执行。
三、医保支付政策
规范后的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新规定的医保支付类型和现行医保待遇政策执行,纳入我省城乡居民、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四、有关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好院内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执行。我省原有产科类项目的价格政策同时废止,医疗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信息部门按照本通知提前做好新项目贯标与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
附件:1.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
2.废止现行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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