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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试行)

时间:2025-03-20 17:29 来源: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服务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关于优化调整护理价格政策 促进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3号)、国家医保局价采司《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现行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并制定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

为提高护理类项目的规范性和兼容性,对照《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我省现行的“特级护理”“一般专项护理”“Ⅰ级护理”等21个项目,统一规范为“特级护理”“Ⅰ级护理”“Ⅱ级护理”等22类28项,并制定政府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

二、完善护理类项目计费方式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护理过程中有关创新改良,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无需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直接按照对应的项目执行。

免陪照护服务是指患者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在提供特级或一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由护士或专业护理员承担的生活照料服务,无需患者家属或者家庭自行雇佣护理员陪护。免陪照护服务仅限于特级、一级护理患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后自主选择。患者家庭自行雇佣护理员提供照护服务的,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范畴,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三、医保支付政策

规范后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新规定的医保支付类型和现行医保待遇政策执行,纳入我省城乡居民、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统筹基金以实际收费价格为准按规定支付。

四、有关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好院内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执行。我省原有护理类项目的价格政策同时废止,医疗保障、医保经办和医疗机构信息部门按照本通知提前做好新项目贯标与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


附件:1.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表

      2.废止现行部分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19日




附件1: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表(以此件为准).xlsx
附件2:废止现行部分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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