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药品监管,维护参保群众购药用药知情权及监督权,切实落实“应采尽采、依码结算、依码支付”“卖药必扫码,买药可验码”要求,现就做好推广药品追溯码信息查询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加强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应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在确保所有药品追溯码准确快速上传的基础上,组织各地零售药店向群众推广药品追溯码信息查询功能,发挥药品追溯码作为药品唯一的“电子身份证”作用,推动群众共同参与药品安全管理,维护用药安全,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各零售药店要切实履行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在药品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采集药品追溯码及有关信息,做到“应采尽采、依码结算”。
(二)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负责开展药品追溯码信息查询推广工作,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在经营场所公开摆放药品追溯码常见知识宣传海报(见附件1)及国家医保APP、医保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的“药品追溯信息查询”模块查询药品溯源信息的流程图(见附件2),帮助购药群众通过“药品追溯信息查询”判断药品是否存在回流、二次销售或二次报销等情况,保障购药群众合法权益。鼓励各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开展药品追溯码信息查询的宣传推广工作。
(三)各市县医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将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作为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重点内容,对未按要求采集、上传药品追溯码信息的定点零售药店,要依据协议条款进行处置;对购药群众通过“药品追溯信息查询”方式举报回流、二次销售或二次报销药品的,应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时核实并予以相应奖励。
(四)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辖区内药品零售药店,按照国家药品追溯体系建设要求,做好药品追溯码采集和上传等工作,确保药品追溯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对“回流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及时移送市县执法局。
(五)各市县医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及应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推广药品追溯码信息查询功能,提高社会公众对药品追溯码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县医保局将此项工作传达至属地内定点零售药店,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二)请各市县医保局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省医保局反馈工作落实情况。
联系方式:
省医保局黎康喜,66130823。
省药监局谢建华,66832551。
附件:1.药品追溯码常见知识宣传海报
2.“药品追溯信息查询”模块使用流程图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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