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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4-11-20 17:45 来源: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服务中心,各医疗机构:

为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满足临床诊疗、群众医疗需求和价格管理需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琼医保规〔2019〕10号)要求,经国家医保局同意,现就医疗机构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8项(详见附件1),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间,除“药学门诊诊察费”项目按政府最高指导价执行外,其他项目暂由医疗机构依据“公开透明、合理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编码、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结合物资消耗、基本人力及耗时、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等因素以及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合理比价关系和群众承受能力自主定价,价格水平应与医疗机构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等相匹配,并同时按隶属关系和要求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由省医保局予以公布。

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6项(详见附件2)。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避免与技术细节脱节、拆分过多过细基本路径,对现行项目可兼容的项目进行修订。

(一)删除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中编码为“210102001”“210102002”等9个项目。实体胶片在患者知情同意、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公立医疗机构按零差率销售,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二)“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提供符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要求的数字影像存储、患者离院后可在线获取查阅及下载、实现跨院调阅的服务。修订“数字化摄影(DR)”、“磁共振扫描(MRI)”和“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内涵、除外内容和说明,将“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作为相关医学影像检查的内含事项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影像检查符合“数字存储和获取服务”要求的,按我省现行影像检查项目价格执行;暂不能提供符合“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要求的,按现行影像检查项目价格减收5元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修订“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说明,医疗机构开展该项目时属于“使用购进价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仪器”的,不再另行加收。

三、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间,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试行期结束后,省医保局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负担水平等因素,决定是否将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现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四、加强对医疗服务收费等行为监管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新医疗服务技术相关规定开展此次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为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夯实基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主动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提供服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本通知由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之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1、2:新增及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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