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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人工电子耳蜗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8-16 18:46 来源: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提高我省人工电子耳蜗(以下简称人工耳蜗)的保障水平,满足我省参保人的多层次就医需求,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决定进一步优化人工耳蜗的医保支付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支付条件

参保人员需符合以下人工耳蜗适应症之一的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一)语前聋:先天性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7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或经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言语基础的18周岁及以下语前聋患者)。

(二)语后聋:双耳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或双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聋,配戴助听器仍不能进行正常听觉言语交流患者(限18周岁及以下)。

二、医保支付标准

人工耳蜗的医保支付标准设定为最高不超过45万元。参保人员使用人工耳蜗耗材发生的费用医保支付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先自付30%的费用,其余费用在年度医保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人和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分担,并纳入大病保险(或大额医疗补助)报销,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个人支付。

本次制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有关要求

(一)在乐城先行区区域内指定医疗机构开展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使用的特许人工耳蜗,需按规定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申请赋码,我局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特许人工耳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对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需要进行人工耳蜗植入的参保患者,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各市县医保局可引导其通过“海惠帮”多层次医疗救助平台提出救助申请,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获得政府和社会力量的“一站式救助”,进一步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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