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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第六批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落地 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8-14 15:48 来源: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属医疗机构:

根据要求,我省将于2024年8月30日零时起正式执行国家组织第六批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以下简称“国采第六批中选药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琼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与。

二、采购品种

国家组织第六批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具体供应清单见附件1)。

三、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内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一年一签订。

四、主要任务

(一)确定采购任务,签订三方协议。各品种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报量系统确认的任务量结果(具体任务量见附件2)。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第一责任人,应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未经生产企业确定,不得随意向医疗机构发起三方协议。各市县医保局应于8月30日前完成协议采购量下达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须严格按照我省医药服务采购平台通知要求,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

(二)规范采购监测,压实供应责任。各市县医保局根据全省胰岛素药品采购监测工作部署,依托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医药招采价格引导机制”有关监测模块,密切监测每一家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特别是A类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和使用。各中选企业应落实供应保障的主体责任,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及配套注射用具,并加强用药指导培训,保障临床使用。

(三)做好用药衔接,促进合理用药。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将年度协议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不得采取单一采购中选药品,出现强制患者换药等问题,确保用药合理、供应有序;同时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充分发挥药师作用,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对上级医院开具处方、基层医院用药的患者,上级医疗机构应做好用药引导和衔接。

(四)优化管理措施,确保完成用量。发挥结余留用政策的激励作用,引导医疗机构按要求完成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按月分析医疗机构执行情况,对监测发现执行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建立台账、一院一档,综合采用预警、通报、约谈、限期整改、考核扣分等措施,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管理。未进院的中选产品应尽快进院采购使用,完成进度滞后的中选产品应采取措施加快执行。


附件:1.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表

      2.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 首年协议采购量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3日




附件1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表.pdf
附件2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 首年协议采购量.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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