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省医保服务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做好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海南省精神卫生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卫医〔2024〕7号)、《海南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机制的通知》(琼教〔2024〕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将18岁(含)以下儿童青少年参保患者开展“心理咨询”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对“心理咨询”医疗服务项目内涵、价格等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8岁(含)以下儿童青少年开展“心理咨询”项目按医保甲类支付类型进行支付。“心理咨询”医疗服务项目内涵、说明和政府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心理咨询”项目的相关要求,按照医疗服务规范开展诊疗。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心理咨询”项目使用医保基金情况监测、评估和日常监督,更好保障参保人权益。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0日起执行。
附件:海南省心理咨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3日
主办单位: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联系地址: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100号红城湖办公区(老省委党校)11号楼北侧4、5、6层
咨询电话:0898-65900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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