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省内已填报相关耗材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及中选结果详见附件(附件1)。
(三)协议采购量。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在联盟报量系统中确认的协议采购量(附件2、附件3)。
二、采购周期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首年采购周期自2024年6月15日至2025年6月14日。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等因素,原则上按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签订协议。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请相关采购主体做好有关品种备货工作。
三、挂网要求
采购平台应及时按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推送的中选产品清单,将符合医保编码规则的中选产品统一按中选价格增补挂网,中选企业无需申报。
挂网时使用国家最新版耗材编码,做好与省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数据对接,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情况数据。及时组织采购主体、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附件1)。
四、规范中选产品使用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通过采购平台做好网上采购工作。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非中选产品采购量不得高于中选产品。
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结算,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五、预付及回款
各市县医保部门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六、医保支付标准
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平均价设定医保支付标准高限(附件4),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高限的产品,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实际采购价格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支付比例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琼医保〔2020〕115号)的规定执行。
七、有关要求
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严格质量管理,保证出厂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中选品种质量和供应,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加强对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根据我省信用评价有关要求予以相应惩戒。
各市县医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结果执行进度、货款回款等监测工作,并密切关注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等,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线下采购、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1.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及中选结果
2.人工晶体类耗材协议采购量
3.运动医学类耗材协议采购量
4.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保支付标准高限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31日
主办单位: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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