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项指南与技术规范应该如何衔接?
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与卫生技术规范在临床应用方面的分工不同,总的来说就是技术规范“教你怎么做”,立项指南“教你怎么收”。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操作应严格按照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操作,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是价格管理工具,具有一定的兼容性,直接关联收费,侧重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设置和价格管理,为医疗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提供依据。而临床诊疗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并非收费依据,主要关注医疗服务的技术操作流程、质量标准和资源消耗等方面,为医疗服务的开展提供技术指导和规范。
2.立项指南在各省落地对接过程中是否可以进行修改?
答:不可以。立项指南的编制目的是实现全国医疗服务价格收费项目规范的统一,全国各地整齐划一的按照同一项目名称、同一内涵、同一加收、同一扩展的事项,向患者计价收费。对于国家医保局已经编制发布的各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各省(市、自治区)在执行对接过程中,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加收项、扩展项等内容均不可以修改,应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内容进行对接落地应用。
3.立项指南映射关系是否可以作为直接收费依据?
答:不可以。立项指南映射关系是根据诊疗服务的服务产出及价格构成,在立项指南与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及卫生技术规范之间建立的关联映射,是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制定价格、医疗机构在面对新老衔接过程中,便于计价收费的参考。
4.立项指南对接过程中,没有映射关系的本地现行价格项目应该如何对接?
答:各地特异化、本地化的价格项目,应根据项目内涵与服务产出等综合判断是否与立项指南项目存在关联关系。若该项目与立项指南项目服务产出一致,原则上应进行兼容整合,并映射至相应立项指南项目中;对于立项指南无法兼容的项目,或未涉及已发布立项指南范畴的,应根据实际开展情况,在不影响临床工作的前提下,暂时保留。
5.价格构成里描述的操作,如果没有实施,是否属于违规收费?
答:不属于。价格构成是医保部门制定相关价格时做参考依据的单元,其中涉及的各项操作,仅作为定价依据,临床可根据实际情况操作计费。
6.立项指南各类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是否为同类产品?
答:是。各学科立项指南的使用说明中,均包含各学科共有及本学科特有的基础物质资源消耗内容,所列内容是根据耗材的大类名称或功能列举。
7.立项指南项目中涉及的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是否可以单独计费?
答:不可以。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参照各类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的列举的“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执行,不可单独计费。
8.目前,国家已经发布了30批立项指南,前几批立项指南的加收项编码是按01、02顺编的。后面发布的立项指南加收项编码,出现了01、11等不同序列。这两种编码体系对实际收费是否有影响?
答:有影响。器官移植、临床量表、中医外治、中医(推拿、灸法、拔罐)、口腔种植、辅助生殖、中医骨伤、产科8批立项指南加收项编码是按照自然顺序编制的,临床在计费时,按照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同时发生的,可叠加计费。在其他立项指南中,编码序列的不同,对实际收费有影响。对于加收项中不同的十位数编码是不同序列,十位数相同编码是相同序列,原则上不同序列的加收项可同时收费,相同序列的加收项不可同时收费。
9.“儿童加收”适用于什么年龄范围?
答:立项指南所称的“儿童”,指6周岁及以下。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即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因此,6周岁以下,应当以公历的7周岁生日当天作为边界,7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不得再收取儿童加收费用。
10.立项指南手术类项目中“儿童加收”适用于什么情况?
答:手术类价格项目服务对象为6周岁及以下儿童时,统一落实儿童加收政策,加收比例或金额由各省医保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手术类价格项目的具体范围以《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的分类为准,对于立项指南某个项目,同时映射技术规范中手术和治疗的,按手术类落实儿童加收政策;其他非手术类项目实行儿童加收政策,以立项指南项目的加收项为准。
11.除使用说明中已经明确的计价单位外,医疗机构是否可以按照“其他”增加收费部位?
答:不可以。立项指南中,关于项目的计价部位已经明确的,医疗机构不能参考“其他”增加收费部位/血管/脏器。如踝关节属于单侧下肢的一部分,踝关节不得按“其他”进行收费。
12.各学科价格项目之间存在交叉,是否可以跨学科收费?
答:可以。各学科立项指南是按照模块的形式编制发布的,以临床各学科的诊查、治疗、手术为编制基础,按照服务产出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际临床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某几个学科之间跨科操作的事项。如心内科医生开展了超声服务,在行业主管部门准许开展相关诊疗服务的前提下,作为收费项目,心内科可以跨专业收取超声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费用。
13.同一学科的不同治疗是否可以同时计费?
答: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关注计价说明或使用说明中,是否存在“可与……同时收费”或“不与……同时收费”等明确规定,如“重症监护护理”的计价说明中明确:不可与分级护理同时收费,可以与严密隔离护理/保护性隔离护理同时收费。
14.有医保局赋码的耗材是否可以在医疗机构单独收费?
答:不可以。医用耗材编码,不作为可以单独收费的依据。国家医保局下发的耗材编码主要是为医用耗材提供的客观标识,不是可否单独收费的充分条件,对于耗材是否可以收费,应按照当地医保部门实际价格政策执行。
15.手术过程中的内镜使用费是否可以单独收费?
答:不可以。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明确“本指南中的各类内镜下手术项目的价格构成,已包含手术涉及的各类内镜使用成本……”,在制定价格时,已经考虑内镜使用相关人力资源、设备、医用耗材的消耗。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不可再单独收取其他学科立项指南中内镜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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