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药招采和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汇总 | ||||||||
条数 | 涉及条款 | 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修改理由 | 是否采纳 | 理由 | 修改后 |
1 | 第五条 | 1 | 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建议删除第一章第五条中“并不对假劣药(医用耗材)生产经营、医药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定性和查处。” | “对假劣药(医用耗材)生产经营、医药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定性和查处”不属于医药招采和价格监测管理工作范畴,在文件中强调易引发歧义。 | 不采纳 | 生产假劣药(医用耗材)行为属于扰乱集中采购秩序行为;医药回扣属于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均属于第五章信用评价管理范围 | |
2 | 第七条 | 1 | 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建议在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七条“交易各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签订医药购销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采购期限、药款结算、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履行合约。”中添加“医疗机构在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中制定的采购计划为药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 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取决于收治患者情况。医疗机在与配送企业签订医药购销合同时无法确定的需要的“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采购期限”等内容。 | 不采纳 | 计划不可作为合同约定内容 | |
3 | 2 | 海南省人民医院、三亚中心医院、海南省安宁医院 | 对“第二章釆购管理”、“第七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 釆购期限、药款结算、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履行合约。 修改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药款结算、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履行合约。 |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实际情况如按照上述条件签订合同有较大困难。因为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釆购期限是不固定的,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药品撤网、药品更换、厂家价格变更、院内药品议价、使用数量不固定、配送公司变更等。故建议删除上述具体内容,但可保留国家及省际联盟集釆药品合同有上述内容。 | 采纳 | 第七条修改为:交易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签订医药购销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药款结算、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履行合约。 | ||
4 | 第九条 | 1 |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赛诺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辉瑞投资有限公司、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 建议明确区分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出现无法供应时的权责。将第一章第九条:“集中带量釆购中选药品、医用耗材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否则将视为违约行为。”修改为“集中带量釆购中选药品、医用耗材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应承担签约协议量的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否则将视为违约行为。” 建议明确区分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出现无法供应时的权责 |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用耗材的协议量是三方经过协商签订,建议协议量未完成但无法供应的企业,因违反契约精神,可列入失信名单。如因完成协议量后的超额供应,因企业原料、疫情、医疗机构加大备货等众多因素,在企业与贵局有充分的沟通及备案的情况下,完成协议额后的超量供应,在对医疗机构有序的供应情况下,不列入失信名单,以提高中选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 不采纳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四、强化保障措施(十一)做好供应配送“明确要求:中选企业应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药品生产,按要求报告产能、库存和供应等情况,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中选药 品采购需求。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 2.集中带量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3.原文“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的表述已包含疫情等特殊客观因素内涵。 | |
5 | 2 | 住友制药(苏州)有限公司 | 第二章第九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建议:增加如医疗机构并未按第二章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执行的情况。 | 为了保证药品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量保质供应到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医疗机构应该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按规定执行,应该接受相对的惩罚。 | 不采纳 | 回款责任在供应行为完成之后才产生,医疗机构回款有相应的责任。 | ||
6 | 第十一条 | 1 |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建议对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进行论证,确定切实可行的时间期限。 | 随着医改的深入,未能30天内付款的主要原因为:1、取消药品、耗材加成;2、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政策的执行;3、政府补偿机制不完善:财政拨款不到人员费用开支的10%及对重点公共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不够;医保资金垫付压力大,当年回款率不足80%,医保费用年终决算拖延至第二年4、5月份,质量保证金及超定额费用无法及时清算回款;政府对医院历史债务未进行消化等。造成医院现金流短缺,医院负债逐年加大。建议省财政加大对人员经费、学科建设、项目建设、大型医疗设备的补偿力度,不断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继续探索实行本票、保理、赊销等多种结算方式。 | 采纳 | 结合其他意见综合考虑回款时间,修改结果见序号3 | |
7 | 2 | 海口市人民医院 | 第十一条指出“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药品交货验收入库结算付款流程一般以每个自然月为一个会计期间,每月月初结算上个月的药品货款。建议参照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在次月10日前结算上月货款。 | 参照国家集中采购药品 | 采纳 | 结合其他意见综合考虑回款时间,修改结果见序号3 | ||
8 | 3 |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粤海医院、文昌市庆龄妇幼保健院、陵水县人民医院 |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是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建议修改为:“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90天。” | 现在的医保住院病人,出院后医保局报销回款给医院最少要90天才到帐,有些6个月才到账。药品及耗材是没有加价的,资金周转困难。 | 采纳 | 第十一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是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国家组织、省际联盟、省级带量采购药品,医疗机构应在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或次月10日前完成付款;其他药品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90天。 | ||
9 | 4 | 海南省安宁医院 | 关于“第二章 采购管理”“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是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说明:药品采购资金为医院自筹资金,如果当月所有采购药款要求在30日内结清。工作实际中无法实现,因月末相关药款并未回收到账,账单无法核清,如此常态运行,医院药品运营无法顺利周转。同时,如遇到传统长假,30日并非全是工作日,实际工作中应该以实际工作日为具体核算。 | 部分采纳 | 结合其他意见综合考虑回款时间,修改结果见序号3。 | |||
10 | 5 | 海口市骨科与糖尿病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 |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是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修改为“医疗机构是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不得无故拖延货款支付期限。” | 1.现行医院补偿机制不到位,需进行重大改革; 2.医院医保欠款情况也是经常发生,对医院经济运行产生不良影响,从而滞后各种支付的回款期。 | 部分采纳 | 结合其他意见综合考虑回款时间,修改结果见序号3。 | ||
11 | 第十一条 | 6 | 三亚中心医院 | 对“第二章釆购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是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 付款不得超过30天。 修改为:医疗机构是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并在医院信息系统入库之日起到付款日不得超过41天(如果月初遇春节或长假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 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釆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第五点、完善 配套政策的(十三)改进结算方式中规定“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 验收合格后次月底”。修改为“从交货验收合格并于医院信息系统入库之日起到付款日不得超过41天(如果月初遇春节和十一长假可延 长五个工作日)”,相比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时间更短。2、《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我国企业的会计期间按年度划分,我国的会计年度为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短于 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又可以分成季度、月度、半年度。年度、半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故医院的月度报表自公历的1日至月底最后一天。假设某药品于1月1日验收入库并录入信息系统,最快于2月1日财务科核算出报表,再经过一系列支付手续于2月10日付款至供应商,至少需要41天的时间。 | 部分采纳 | 结合其他意见综合考虑回款时间,修改结果见序号3。 | |
12 | 7 | 海南省人民医院 |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30天回款率,建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改为:自收到该批药品验收入库,并根据每月销售、库存情况每月安排药品结算款。 | 医院药品、耗材的出入库数据通常是按月汇总、审核,并按照资金支付计划,按月集中支付。目前供应商开票时间参差不齐,如根据“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的要求。医院每天要做汇总、审核并办理支付,无形中极大增加医院工作量强度。我院建议可按当月入库、次月统一结算 | 部分采纳 | 结合其他意见综合考虑回款时间,修改结果见序号3。 | ||
13 | 第十二条 | 1 | 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 | 第七条与第十二条均提及购销合同,第十二条指出“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应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三方质量责任,供应责任与回款责任”,望明确医疗机构采购药品除了与配送企业签署购销合同外,是否还需与生产企业签署购销协议;建议改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三方质量责任、供应责任与回款责任。 | 医疗机构每月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较多,药品存在用药紧急、特殊、突发的情况,由于大部分生产企业均不在本省,医疗机构需等厂家寄合同再签订,影响临床用药的及时性。建议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配送企业备货,医疗机构与有货的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采购即可。 | 采纳 | 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应根据采购需求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供应责任与回款责任。签订三方协议的,应同时明确各方责任。 | |
14 | 第十四条 | 1 | 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建议对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十四条中“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删除“强制”两字。 | 外地配送企业在本地无分支机构,很难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不利于临床能够及时获取药品,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不能及时得以解决。 | 不采纳 | 企业提供和优化服务有多种方式,行政部门不得过度干涉企业经营行为。 | |
15 | 第十五条 | 1 | 柯惠医疗器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原文:“第十五条医药生产(配送)企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线下交易、结算……” 意见:上文中的“医药”是否指药品及耗材?目前海南省仅对高值医用耗材实行阳光挂网,而普通低值耗材仍然是医院自行线下采购,因此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低值耗材。 | 采纳 | 在第一条第一次出现“医用耗材”时增加“(限高值耗材,下同) | ||
16 | 第十七条 | 1 | 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 | 原文第十七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依托服务系统,采集全国各省级采购平台公开公布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数据并定期更新。第二十七条积分考核 按积分考核细则进行评分,由服务系统每月10日前推送至省医疗保障局和市县医疗保障局。建议将价格联动及预警的推送频率的提高至3〜6个月一次 | 价格监测系统的预警是基于监测平台的数据,而平台需采集各医院的议价价格,各产品全国平均价,此数据量非常大。如果按照每个月的频率做采集、推送、预警核实各医院及各省份的价格流程较为繁琐,增加了医保局的工作强度。且各省级平台招采周期趋于稳定,产品挂网/中标价格亦保持稳定,适当的提高预警频率至3-6个月一次不仅可以减少流程上的重复,使产品快速准入,而且也符合市场价格变化的规律。最大的受益者是需求侧的老百姓。 | 不采纳 | 1.联动全国价格进行监管是为了规范企业在海南挂网行为,督促企业在海南挂网价格回归合理范围,目前价格信息库每月更新,每月进行数据比对并推送预警信息,仍未能做到实时监测,还存在信息滞后问题。 2.全国价格信息库采集的是各省平台挂网价格,如企业不进行调价,则不产生预警,在我省挂网平台无需进行调价整改。 | |
17 | 2 | 礼来贸易有限公司、赛诺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默克雪兰诺有限公司、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第一三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施维雅(天津)制药有限公司、辉瑞投资有限公司、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 | 第三章第十七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依托服务系统,采集全国各省级采购平台公开公布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数据并定期更新”,修改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依托服务系统,采集全国各省级采购平台公开公布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数据并半年更新” | 每一次更新价格会涉及企业、医疗机构调价、库存冲差,如果更新频率过高,医疗机构将不断的进行库存盘点、价格冲差的工作,直接影响药品的采购和临床供应。同时,由于涉及产品终端,申投诉处理工作量巨大,将极大地增加企业和招采机构的工作量。而结合全国各省对价格的联动频率,半年定期更新较为合理。 | 不采纳 | 1.联动全国价格进行监管是为了规范企业在海南挂网行为,督促企业在海南挂网价格回归合理范围,目前价格信息库每月更新,每月进行数据比对并推送预警信息,仍未能做到实时监测,还存在信息滞后问题。 2.全国价格信息库采集的是各省平台挂网价格,如企业不进行调价,则不产生预警,在我省挂网平台无需进行调价整改。 | ||
18 | 3 | 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 建议列入价格监控品种的价格半年或一年更新一次 | 频繁更新价格,企业的调价、冲差、采购、供应及医疗机构不定时的盘点库存、冲差等业务环节都将导致医疗机构实际用药受到影响,且海南南大部分企业是由外省工作人员兼管招标,部分企业无法及时处理发生的预警推送,失去最佳的处理时间,耗费更多的时间后补申诉,不仅加大企业工作量更是加大贵局的工作量。建议半年或一年更新一次价格,集中调价、医院集中做价格 调整、冲差,也给予企业充分的集中处理时间,避免发生医疗机构用药不及时供应的情况发生。 | 不采纳 | 1.联动全国价格进行监管是为了规范企业在海南挂网行为,督促企业在海南挂网价格回归合理范围,目前价格信息库每月更新,每月进行数据比对并推送预警信息,仍未能做到实时监测,还存在信息滞后问题。 2.全国价格信息库采集的是各省平台挂网价格,如企业不进行调价,则不产生预警,在我省挂网平台无需进行调价整改。 | ||
19 | 4 | 广东恒健制药有限公司 | 第十七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依托服务系统,釆集全国各省级釆购平台公开公布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数据,与医药集中釆购服务平台挂网釆购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联动,内容并未提及价格采集的范围,建议补充一条哪些价格可以不采集的细则,好让暂行办法更合理 |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没有交易记录的挂网价,如果还用来作为海南挂网价的联动依据,有可能导致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例如出现降价后不能正常供货,或者产品直接撤销挂网的情况,这都不利于医疗机构的正常用药。我们知道有些地区价格联动时可以不采集没交易记录的中标挂网价,由于时间有限,我们能找到记录的地区有重庆、湖南、云南、浙江。 | 不采纳 | 各省挂网规则、价格市场是变化的,且第二十三条已明确参照标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定期调整。 | 第十七条增加第二款:凡属于“直接挂网”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如申报价格高于本品全国省级平台最低采购价的,系统将推送红灯预警。 | |
20 | 第十八条 | 1 | 天大药业(中国)有限公司 | 当一个价格既在绿区也在黄区时,纳入绿区 | 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服务系统设定红黄绿区价格区域,并分别给予黄灯、红灯预警,比如:某药品在医疗机构议价结果最低价与该药品全国最低采购价两者取低的价格为30元,原中标价或挂网价为30元,故绿区、黄区的价格区间相同(均为30元)的情况下,请问医疗机构若采购价为30元属绿区还是黄区?建议增加此处的特殊情况下的界定,定义为绿区。 | 采纳 | 见本条修改结果 | |
21 | 2 | 天大药业(中国)有限公司 | 建议将所有药品红线价格进行在线公布,作为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议价参考价 | 作为议价的参考价,便于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议价时不突破上线,变相减轻医保费用 | 不采纳 | 监测系统中预警价格信息已经对医疗机构和企业公开 | ||
22 | 3 | 沈阳三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赛保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 建议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三)点:“红线对应全国平均价(指最高价和最低价用量加权平均值)。”修改为““红线对应全国平均价(指最高价和最低价算术平均值)。” | 算术平均值计算更为简单方便,也便于企业对价格进行自查自纠。此外上海地区的红线设置也是按算术平均值进行计算的。 | 不采纳 | 《海南省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见本条修改结果 | ||
23 | 4 | 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议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黄绿”线价格仅釆集过评后的挂网价 | 过一致性评价的药物质量疗效与原研药物同等,价格更优,是人民群众和广大患者的福音。但由于研发投入增加、工艺要求提高等原因,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的生产成本都远高于未通过一致性评价前,因此建议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黄绿”线价格仅釆集过评后的挂网价。目前,全国有四川、湖南、陕 西、山东、河北、浙江、北京、福建、天津、黑龙江等区域都是要求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的价格按过评后的全国最低价挂网,以此来鼓励生产企业研发与创新的积极性,为广大患者谋福利。 | 不采纳 | 红黄绿线对应价格为该产品的全国价格信息,并非与其他同通用名产品进行对比 | ||
24 | 5 |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第十八条中(二)"黄线为原中标价或挂网价“建议为“黄线对应全国平均价(指最高价和最低价用量加权平均值) | 不采纳 | 《海南省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见本条修改结果 | |||
25 | 6 | 第十八条中(三)"红线对应全国平均价(指最高价和最低价用量加权平均值)“建议为“红线价格为原中标价或挂网价” | 不采纳 | 《海南省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见本条修改结果 | ||||
26 | 7 | 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赛诺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建议高于全国均价的直接挂网品种才给予企业推送价格预警 | 1.结合海南市场份额小、回款长的实际营商环境,建议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因红线对应的全国均价(上海红线价格对应价格为:十五省市的平均价),建议高于全国平均价的才列入价格预警推送范围,企业按提示的全国均价完成调价申请后,即可解除价格监测预警。 2.直接挂网品种,因海南投标竞价和投标挂网的品种是经过海南集中招标限价规则进行评审或竞价的结果,属有定价的品种,该价格已充分的考虑了海南实际的营商环境,建议仅针对直接挂网品种进行价格预警推送,符合海南本办法的精神。 | 不采纳 | 1.《海南省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见本条修改结果 2.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已经明确规定哪些药品进入监测范围,哪些未进入。 | ||
27 | 8 | 贵州瑞和制药有限公司 | 第十八条: 服务系统设定红黄绿区价格区域,并分别给予黄灯、红灯预警, 通过服务系统向生产企业进行推送。 (一)绿色价格区域(绿区):绿区为绿线和黄线之间区域。 绿线为医疗机构议价结果最低价与该药品全国最低釆购价两者取低的价格。我司认为:绿线为本省医疗机构议价结果最低价与该药品全国省 级挂网/招标价(不含医保支付价格.县市级招标挂网价格)两者取低的价格,这样更加合理和公平。 | 1.因各省医保支付价格制定标准不同,与省级招标/挂网价有不一致的情况(如浙江); 2.各省县市级招标/挂网价格数量庞大,执行区域有限(如深圳GPO、三明模式等),不具有代表性。 以上两者都容易产生歧义,并可能造成大量申投诉且不便于核实,会极大增加医保局本次医药招采和价格监测管理工作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因此全国其它省份招标挂网工作均明确只釆集省级挂网/招标价。 | 部分采纳 | 《海南省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见本条修改结果 | ||
28 | 第十八条 | 9 | 住友制药(苏州)有限公司 | 第三章"价格监测及异常预警处置”的条例中,建议明确"价格预警”的范围和价格基准。 建议:"价格预警的范围为"直接挂网且价格高于全国平均价的品种(国家集采、 国家谈判、14省联盟或其他省际联盟、本省带量采购、国家定点生产等已定价的药品不纳入价格监测要求)。高于全国平均价的直接挂网品种,才列入红灯预警范围。 | 交易平台中''投标竞价"及'投标挂网"是通过海南省集中采购限价规则进行评审或竞价的结果,该报价已充分考虑配送成本、医院账期、市场体量等因素。海南市场 体量不大。地理位置独特,四周环海,省外来货大多以空运为主,气候常年在32摄氏度左右,温敏和冷链品种运输全程需要控温并监测,运输成本较高。医疗机构平均回款 账期在365天左右,若以全国最低价来预警,或将不能保障供应。结合海南市场份额小、回款未得到改善的实际营商环境,建议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红线对应全国平均价。 | 不采纳 | 1.《海南省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见本条修改结果 2.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已经明确规定哪些药品进入监测范围,哪些未进入。 | |
29 | 10 | 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 第三章价格监测及异常预警处置 第十八条 服务系统设定红黄绿区价格区域,并分别给予黄灯、红灯预警,通过服务系统向生产企业进行推送。 【修改建议】:服务系统设定红黄绿区价格区域,并分别给予黄灯、红灯预警,通过服务系统向议价价格确认方进行推送。 | 我司为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诊断试剂阳光挂网集中采购方案中:诊断试剂为限价挂网, 医疗机构不得高于挂网限价进行网上采购。并未明确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 | 不采纳 | 见本条修改结果,已明确向生产企业推送预警。 | ||
30 | 11 | 第三章价格监测及异常预警处置第十八条,【修改建议】:建议明确各条线的适用范围是仅适用药品还是药品和医用耗材均适用。 | 此处绿区和红区都写明药品,黄色未写明药品。是否对医用耗材企业只有黄区的设定, 药品才有三色区域?容易引起混淆,建议明确。 | 采纳 | 见本条修改结果 | |||
31 | 12 | 默克雪兰诺有限公司 | 关于价格监测及异常预警处置,建议对于系统设定的绿黄红区域明确“价格预 警”的范围和价格基准。建议将“黄线价格区域设置为黄灯提醒,红线价格区域设置为红灯预警。同时,属于直接挂网公开议价范围内的药品,红线对应全国平均价”。 | 黄线为原中标价或挂网价,经未来的联动此价格很大可能趋于全国最 低价,系统亦会针对此对医疗机构显示为提醒,如再升级 为预警,企业不排除因持续收到预警情况而影响该产品的 正常挂网。另对于生产企业及监测平台来说,原文提及的 红线基准以“最高价和最低价用量加权平均值”难以达成 统一,届时可能造成较多的申诉而影响正常的挂网流程, 故建议简化该红线价格的基准 | 采纳 | 第十八条修改为: 服务系统设红黄灯预警,以红线、黄线和绿线为基准划定红黄绿区,针对议价价格所在区域分别给予黄灯、红灯预警,通过服务系统向生产企业进行推送。 (一)绿色价格区域(绿区):绿区为绿线和黄线之间区域。绿线为医疗机构议价结果最低价与该药品(医用耗材)全国最低采购价两者取低的价格。 (二)黄色价格区域(黄区):黄区为黄线和红线之间区域。黄线为该药品(医用耗材)原中标价或挂网价,议价结果高于黄线,系统自动提醒。 (三)红色价格区域.....其他属于直接挂网公开议价范围内的药品,红线对应全国平均价(指最高价和最低价的算术平均价)。医用耗材红线标准另行制定 当红黄绿线重合时,以绿、黄、红顺位次序为准。 | ||
32 | 13 | 关于价格监测及异常预警处置,建议对于系统设定的绿黄红区域明确“价格预警”的范围和价格基准。建议增补“对于红黄绿线重合的情况,按按绿 黄红顺位次序显示”。 | 当红黄绿线重合时,一 般的情况是这类产品在申报价格时,已经是产品全国最低的价格,议价的空间基本很小。为了保障现行临床使用用药的需求,建议釆用绿黄红顺位次序显示。 | 采纳 | ||||
33 | 第十八条 | 14 | 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章价格监测及异 常预警处置”中“第十八条(三)红色价格区域(红区):红区为红线及以上区 域。……其他属于直接挂网公开议价范围内的药品,红线对应全国平 均价(指最高价和最低价用量加权平均值)。”针对这个红线对应的“全国平均价”,原文表述不够清晰,且考虑到市场的实际情况,建议调整为:其他属于直接挂网公开议价范围内的药品,红线对应该产品自身现行的全国最高挂网价。 | 1、 即使是通用名、布型、规格都相同的药品,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挂网价格差异也可能很大。如果按不同企业的挂网价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到一个平均价,这个价格可能会比黄线(该产品的中标价 或挂网价)或绿线(医疗机构议价结果最低价与该药品全国最低采购价两者取低的价格)更低。 2、 将“全国平均价”调整为“全国最高挂网价”,是因为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 严格监管下,全国各省(市、区)对药品的挂网价格审核得更加严谨, 每个价格都具备合理性。因此,建议红线对应的价格调整为“该产品 自身现行的全国最高挂网价” | 不采纳 | 《海南省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见本条修改结果 | |
34 | 15 |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第一三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建议“价格预警”的范围为“直接挂网且价格高于全国平均价”的品种(国家 集采、国家谈判、14省联盟或其他省际联盟、本省集中招标、国家定点生产等已定价的药品不纳入价格监测要求)。高于全国平均价的直接挂网品种,才列入红灯预警范围。 | 交易平台中“投标竞价”及“投标挂网”是通过海南省集中采购限价规 则进行评审或竞价的结果,该报价已充分考虑配送成本、医院账期、市场体量等因素。 海南人口为960万,市场体量不大。地理位置独特,四周环海,省外来货大多 以空运为主,气候常年在32摄氏度左右,温敏和冷链品种运输全程需要控温并监 测,运输成本较高。医疗机构平均回款账期在365天左右,若以全国最低价来预警,或将不能保障供应。结合海南市场份额小、回款未得到改善的实际营商环境,建议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参考上海的红线价格对应的是十五省均价,建议红线对应全国均价 | 不采纳 | 1.《海南省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见本条修改结果 2.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已经明确规定哪些药品进入监测范围,哪些未进入。 | ||
35 | 16 | 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 第三章第十八条“(三)……其他属于直接挂网公开议价范围内的药品,红线对应全国平均价(指最高价和最低价用量加权平均值)”。 建议明确全国用量加权平均值的取值标准和计算方法,特别是用量的采集,并在价格监测时公布,便于企业复核。 | 不采纳 | 见本条修改结果 | |||
36 | 17 | 施维雅(天津)制药有限公司 | 建议红线对应价格采用全国平均价(指全国各省中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 海南市场份额较小,运输成本较高,且医疗机构平均回款账期较长,若以全国最低 价进行预警,企业供应保障】等面临较大压力。故建议红线对应价格采用全国平均价,指全国各省中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 采纳 | 见本条修改结果 | ||
37 | 18 | 辉瑞投资有限公司 | 建议明确“价格预警”的范围和价格基准。建议1、“价格预警”的范围为“直接挂网且价格高于全国平均价”的品种。高于全国平均价的直接挂网品种,才列入红灯预警范围。且价格仅取各省的省级招标挂网价,不取集团采购、跨省联盟、带量采购、二次议价的价格。 2、《意见稿》中第十八条提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用量加权平均值”企业取证困难,无法核实,也增加招采单位的核实难度。建议改成“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均值”。 | 部分采纳 | 1.《海南省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见本条修改结果 2.第十九条、低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已经明确规定哪些药品进入监测范围,哪些未进入,哪些纳入参照标准。 | 见本条修改结果 | ||
38 | 19 | 柯惠医疗器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原文:“第十八条服务系统设定红黄绿区价格区域,并分别给予黄灯、红灯预警,通过服务系统向生产企业进行推送……”“红色价格区域(红区):……列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及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红线对应原研药品议价结果最高价” 意见:本条款明显针对药品而不适用于耗材,那么对于耗材是否有等价的条款呢?红黄绿区的设置为价格监测和异常预警处置的基础,目前文件没有明确耗材的异常预警标准,那么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关于异常预警处置的条款是否适用于耗材呢? | 采纳 | 见本条修改结果 | |||
39 | 第十九条 | 1 |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第十九条中“对频繁收到红灯和黄灯提示的药品生产企业采取处置措施“建议为“对频繁收到红灯提示的药品生产企业采取处置措施” | 不采纳 | 根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红灯、黄灯均预警 | ||
40 | 2 | 海南省人民医院 | 第三章价格监测及异常预警处置——第十九条. 处置措施建议添加:挂网品种由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定期组织省内专家议价后挂网。遇国家及省里短缺目录品种、个别临床必需的紧急品种,未能及时组织议价的,医院自行议价使用直到下次组织议价挂网为止。 | 部分临床必需直接挂网品种的价格存在涨幅过快,医疗机构无法判断价格是否合理,避免了各个医院同样厂家的药品销售不同的价格。 | 部分采纳 | 在第二十条增加第三款:“临床急短缺、临购议价的药品应提交相关说明申请消除预警”。 | ||
41 | 3 | 辉瑞投资有限公司 | 对于《意见稿》中第十九条中提到的定期梳理预警信息和采取处置措施,建议:贵局或招采机构能固定梳理时间并予以公布,比如每年1月、6月,且每次梳理后能挂网公示需要修正或提交佐证材料的企业名单,多渠道实现告知义务 | 不采纳 | 拟增加系统短信推送告知预警功能,但不直接在本办法中进行规定。 | |||
42 | 4 | 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 第十九条,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定期进行预警信息梳理,对频繁收到红灯和黄灯提示的药品生产企业采取处置措施。修改建议:对频繁收到红灯和黄灯提示的议价价格确认方采取处置措施。 | 对产生红、黄灯的议价价格由哪方确认,即应该对哪方采取处置措施。 | 不采纳 | 本条已明确为“药品生产企业”,且第二十条规定对预警存在异议的可进行申诉。 | ||
43 | 第二十三条 | 1 | 海南先声药业、天大药业(中国)有限公司、沈阳三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施维雅(天津)制药有限公司、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 |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全国最低价不以集中带量采购价格、广东省GPO采购价格为参照标准,参照标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定期调整”修改为:“全国最低价不以集中带量采购价格、GPO采购价格以及福建、广东、重庆的价格、挂网后未供货的价格为参照标准,参照标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定期调整” | 1.广东药品交易所为独家入围量价挂钩的帯量采购模式、重庆为药品交易模式,福建为医保销售限价模式,以及各省带量采购的价格各异。目前重庆、湖南、黑龙江、浙江、福建、北京、辽宁、四川、云南、浙江、湖南、山东等多省官方在价格采集中均已明确不采集广东、福建、重庆的价格 2.目前广东省内平台有: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简称省平台)、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简称广州 GPO)、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简称深圳 GPO)。广东省内各平台价格不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产生的中标价格或挂网价格,参考意义不大,不建议作为以省为单位的采购价格的参照标准 3.挂网后未供货价格可能存在申诉期或拟撤销挂网的情况,为避免釆集失效数据,建议可由企业提供完整的官网交易系统截屏进行申诉,经公示后不予釆 集挂网后未供货价格 | 部分采纳 | 第3条理由不予采纳,只要在平台挂网即默认可采集该价格。 |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全国最低价不以集中带量采购价格、GPO采购价格以及福建、广东、重庆的价格为参照标准,参照标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定期调整” |
44 | 第二十四条 | 1 | 邮件名:铁肩子、芽儿弯弯、南瓜饼、彭雪艳 | 第二十四条 6个月内在采购平台无交易记录的药品、医用耗材或已经停止生产、供应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可申请撤网或删除,停止预警。建议:6个月内在采购平台无交易记录的药品、医用耗材或已经停止生产、供应的药品、医用耗材,不导入价格监测系统,不做价格监测和预警。 | 无交易记录的产品,做价格监测和预警没有任何意义。很多厂家是有很多产品挂网的,很多产品当时没有销售的,如果都做价格监测,价格监测的工作量非常的大,有可能因为一个不销售的产品影响到企业正常供应。 | 不采纳 | 长期不交易的药品视为“僵尸药”,定期进行清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 |
45 | 2 |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第二十四条“6个月无交易记录…可申请撤网或删除”建议修改为“6个月无交易记录…企业可申请撤网或删除;招釆平合可按规定主动撤网或删除” | 2020年12月药政司调研时,发现由于企业不主动申请撤网,平合有挂网但6个月以上无交易记录的药品一千余个. 因此,建议除企业可申请撤网或删除外,招釆平合也可按规定主动撤网或删除 | 采纳 |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6个月内在采购平台无交易记录的药品、医用耗材或已经停止生产、供应的药品、医用耗材可由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撤网,停止预警。无交易记录满6个月未主动申请撤网的,由集中采购平台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撤网。 | ||
46 | 第二十七条 | 1 | 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根据贵局于2020年9月29日印发的《海南省医药价格综合监管评价服务工作方案》,对药品生产企业考核的指标中包含“订单处理及时”一项。建议贵局对该考核指标进行优化或在海南省药品交易系统中增加生产企业响应订单功能。 | 海南省药品交易系统中并未开通生产企业响应订单功能 | 不采纳 | 根据第八条规定:生产企业是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配送 药品、耗材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积分考核“订单处理及时率”是反映药品、耗材配送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生产企业应为此负有责任。 | |
47 | 2 |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议医药价格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对各种价格数据源、得分计算方式等进行公开,便于企业主体核査改进。 | 如每月的考核得分中, 企业只看到全国价格指数得分、主动降价得分、订单处理及时得分等单项得分分值及总得分,但对各项的赋分依据、如何计算赋分的方法等不清楚。 | 不采纳 | 系统内积分考核的评分标准是公开查看的,企业、医疗机构可根据项目对应自查。因每月产生的数据较多,目前系统无法进行运算展示。 | ||
48 | 3 | 柯惠医疗器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关于积分考核制度 意见:由于药品和耗材在挂网、采购、配送、使用管理上的要求不同,建议分别制定不同的评分标准来考核。制定标准前能征求医院及企业的意见,制定标准后能组织会议作解读说明。 | 采纳 | 目前耗材还未开展积分考核,待着手制定标准后再开展意见征集工作。 | |||
49 | 第三十二条 | 1 | 邮件名:铁肩子、芽儿弯弯、南瓜饼、彭雪艳 | 第三十二条 申诉佐证材料应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事实情况。每月评分结果仅允许1次申诉,经医疗保障部门驳回后不再受理申诉。 建议:每月评分结果允许最多2次申诉。 | 2次申诉的机会,有利于进一步解决问题 | 采纳 |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申诉佐证材料应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事实情况。每月评分结果可允许2次申诉,经医疗保障部门第一次驳回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可再次提交申诉材料,第二次驳回申诉的不再受理申诉。 | |
50 | 第四十四条 | 1 | 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收到预警信息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消除预警申请并整改完成的,建议消除预警并不予以累计同类问题出现次数, | 鼓励企业积极处理预警信息 | 采纳 | 在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成功消除预警的不计入同类问题出现预警信息次数。 | |
51 | 2 | 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 其他异常预警处置一年同类问题建议设置合理的次数 | 由于海南医疗机构数量多,品种范围广,实际产生的订单量数以万记,且在实际业务发生过程中,医疗机构的行为无法把控,责任无法划分,3次发生的概率是极大的,届时将会导致大量企业纳入约谈,增加贵局的工作量,建议充分根据实际发生的数据情况,合理设置频率,避免给贵局增加大量的工作量 | 部分采纳 | 见本条修改结果 | ||
52 | 3 | 赛诺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建议其他异常预警处置一年同类问题超过15次,连续10次整改不到位的,釆取约谈、书面函询等措施。 | 由于海南医疗机构数量多,品种范围广,实际产生的订单量数以万记,且在实际业务发生过程中,目前医疗机构回款未有明显改善,订单响应由配送商操作,而厂家需要负主体责任,3次将会导致大量企业纳入约谈,增加贵局的工作量,建议提高次数至15次,连续整改不到位10次者,再列入约谈范围。 | 不采纳 | 见本条修改结果 | ||
53 | 4 | 柯惠医疗器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原文:“第四十四条对同类问题长期存在预警的企业、医疗机构,辖区医疗保障局应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自查整改。(一)一年内同类问题出现3次预警信息或拒不整改、连续2次整改不到位的,采取约谈、书面函询等措施。(二)一年内同类问题出现5次预警信息或拒不整改……(三)一年内同类问题出现7次预警信息或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导致未消除预警达到5次的……” 意见:建议将“出现X次预警信息或拒不整改”改为“出现X次预警信息且拒不整改” | 根据第四十一条,资质过期属于预警信息之一。而由于耗材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可能会存在旧注册证已到期企业换取新证后忘记更新至采购系统的情况,从而引发系统预警。该情况为企业无心之失,且未造成恶劣影响,建议宽限处理。 | 不采纳 | 修改理由不成立,不采纳 | ||
54 | 第四十四条 | 5 | 礼来贸易有限公司 |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一)”一年内同类问题出现3次预警信息或拒不整改、连续两次整改不到位的,采取约谈、书面函询等措施。修改为”一年同类问题(除医疗机构采购订单问题以外)出现3次预警信息或拒不整改、连续两次整改不到位的,采取约谈、书面函询等措施“ | 医疗机构数量多,品种范围广,实际产生的订单量数以万计,且在实际业务发生过程中,医疗机构回款尚未有所明显改善,将会增加采购订单的次数,如果此类订单问题限制3次,将会导致大量企业纳入约谈,重复并且增加贵局的工作量。 | 不采纳 | 医疗机构订单问题是积分考核的重要指标,不能除外 | |
55 | 6 | 默克雪兰诺有限公司 | 关于其他异常预警处置。对于第四十四条对同类问题长期存在预警的情况,“一年内同类问题出现3次、5次、7次预警信息或拒不整改、连续2次整改不到位的”的描述,建议更改为“一年内同类问题出现3次、5次、7次预警信息同时拒不整改、连续2次整改不到位的” | 生产企业可能存在多个产品的情况,而同个产品可以同时出现同类问题,而同时对于订单多的情况而言,3-7次的预警信息是很容易发生的,更改为出现预警信息同时拒不整改的情况再釆取相应的措施更为合理。 | 部分采纳 | 修改为:一年内同类问题出现3次、5次、7次预警信息同时拒不整改或连续3次整改不到位的” | ||
56 | 7 | 辉瑞投资有限公司 | 第四十四条中(一)(二)(三)中提到同类问题出现3、5、7次或拒不整改…的…… 建议:1、明确应是同一产品一年内同类问题出现…次,即同一企业不同产品不应累计次数。2、同类问题出现3、5、7次或拒不整改的“或”字建议更改为“同时” | 部分采纳 | 关于第1点,目前系统并不是全部按照产品进行预警,所以不能仅对产品同类问题预警进行明确 | 见本条修改结果 | ||
57 | 第四十六条 | 1 | 邮件名:铁肩子、芽儿弯弯、南瓜饼、彭雪艳 | 第四十六条 对未履行自我承诺、垄断市场、拒绝配送、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医药采购相关政策的生产(经营)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集中采购。 建议:对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具体细化分类认定。 | 避免主观性界定,有必要对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具体细化分类认定 | 不采纳 | 直接采用国家局文件表述 | |
58 | 第四十八条 | 1 | 礼来贸易有限公司 |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集中招标、国家定点生产、国家谈判和集中采购等已定价的药品暂不纳入价格监测要求。修改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14省联盟或其他省际联盟、本省集中招标、国家定点生产、国家谈判等已定价的药品暂不纳入价格监测要求。” | 国家、省级集中招标已完成定价,属于不可议价范围。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中选但未选择海南省作为供应省份的药品和其他非中选药品。建议非中选产品价格不宜盲目比照联动。因为(1)中选但未选择海南省作为供应省份的药品,在各省是有采购协议量承诺,医保方面也有相应配套政策。(2)其它未中选地区在不承诺采购量及相关医保配套政策的情况下,不建议价格联动。 | 不采纳 | 已在第二十三条进行明确 | |
59 | 2 |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议对集中招标中标、集中釆购、挂网釆购等产品进行说明, 对平台交易系统的产品属性与办法中的监测和预警对象属性相统一。 | 《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对我省医药集中釆购服务平台挂网釆购 (包括集中招标中标、国家定点生产、国家及我省谈判和集中采购、 挂网釆购等方式)全流程实施监测预警”,“第四十八条集中招标、 国家定点生产、国家谈判和集中釆购等已定价的药品暂不纳入价格监 测要求/关于“集中招标、集中釆购”等定义不是特别明确,企业 对哪些是预警产品,哪些是价格监测产品的理解不是很准确。 | 不采纳 | 两条规定并不冲突,第六条规定的是全部产品纳入监测,,第四十八条是明确价格监测产品范围 | ||
60 | 3 | 施维雅(天津)制药有限公司 | 建议参与价格监测的品种只限直接挂网品种 | "投标竞价"及"投标挂网"品种是通过海南省集中采购限价规则进行评审或竞价产生的中标结果,此中标价格已经过充分竞争,且已考虑到配送成本、医院账期、市场体量 等多方面因素,故建议“投标竞价“及"投标挂网”品种不纳入价格监测范围,监测仅限直接挂网品种 | 不采纳 | 本条已明确。 | ||
61 | 其他 | 1 | 广州市君信药业有限公司 | 基于血液制品的特殊性,“血液制品暂不纳入价格监测要求” | 一、原料特殊性:血液制品来自人血浆提取,血浆供应只能来自于人体,存在资源稀缺性,且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血浆,只能由血液制品企业控制的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制品的人源性决定其稀缺性。 二、疫情对血液制品供给端影响:(1)人员流动影响;(2)批签发数量影响;(3)时间影响; 三、疫情对血液制品需求端影响。 四、海南省关于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方式。海南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同意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的批复》(琼卫药政函[2016]73号)的文件,对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实行直接挂网。可见,血液制品的特殊性客观存在。 | 采纳 | 第十六条增加“血液制品暂不纳入价格监测要求” | |
62 | 2 | 海南省人民医院 | 第三章价格监测及异常预警处置建议添加一条:医疗机构紧急备案采购的品种,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定期进行分析评估紧急采购是否合理。评估内容包括价格的合理性、短缺的真实性,药品的需求量、可替代性、临床必需性和对患者治疗的影响等。综合评估的结果及建议采购的价格定期公示。 | 部分临床必需直接挂网品种的价格存在涨幅过快,平台上挂网价格过低,价格倒挂导致医疗机构无法采购到,只能在平台上紧急备案采购。例如:多巴酚丁胺注射液平台挂网仅两个厂家,价格分别为7.2元/支(浙江瑞新),10元/支(山东方明),两个厂家挂网价均不能提供给医疗机构,最后我院紧急采购价格为32元/支(广东南国)。同时也了解了相关医疗单位该药品的价格信息35元/支左右。 | 不采纳 | 该问题将另外通过集中议价或另行制定采购配送办法进行规定。 | ||
63 | 3 | 其他建议 医保患者逐年递增,现占我院总出院人数的80%左右,随着加快推进医保改革,医保目录内容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的调整,将扩大门诊、住院医疗报销范围及区域。据统计我院近几年医保结算当期回款率在50%—70%间,垫支金额大、时限长,较大影响我院运营资金的运转。因此,对该情况有如下建议: (一)加快医保回款速度,确保医保基金预付制落实到位,才有底气争取按时支付货款; (二)只以验收合格入库数做为支付货款依据会造成医院成本管理失控。为加强药品、材料出库管理及控制成本,医院支付货款参考实际销售数据 | 不采纳 | 1.医保基金预付问题不在本办法规范要求范围 2.在当前药品采购配送模式下,验收入库即完成采购合同,应支付货款 | ||||
64 | 4 | 邮件名gdxqdhg | 因为海南省的特殊情况,海南省医药配送企业的配送费比内地要高很多,海南省配送企业的配送费一般为中标价的15%,而内地为3-6%,所以,建议,海南省中标价调整应考虑生产企业的难处,在全国最低价基础上上调一定的比例 | 不采纳 | 《海南省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规则(试行)》已有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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