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时间:2021-09-28 09:30 来源:

关于《海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一、广药晨菲

1.对于附件《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七章第四十条【乙方违约责任】中的第三项第4条“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被暂停服务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和第11条“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暂停(中止)医保协议或暂停(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内容,以上2点所指的协议是否均为医保协议,被暂停(中止)协议累计的次数是以2次及以上还是以3次为准。


二、不知名药店

1、第十八条【处方药外配服务管理】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外配服务时,须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外配处方应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并签名(盖章),其品种数和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对外配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医保用药规定的,或无外配处方的情况,乙方应不予配售。乙方提供与外配处方相符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参保人员的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材料应保留2年以上,以备核查。

修改意见:1.处方药外配这项业务很难流到门店2.零售药店无法核实外配处方的真实性,建议改成处方服务管理

建议更改为:第十八条【处方药服务管理】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服务时,须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处方应由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并签名(盖章),其品种数和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对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医保用药规定的,或无处方的情况,乙方应不予配售。乙方提供与处方相符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参保人员的处方、购药清单等材料应保留2年以上,以备核查。

2、第二十三条【结算标准】 

乙方销售的医保目录内的西药和中成药,其结算价格不超过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同企业同品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最高采购价格;“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无定点医疗机构采购价格的,乙方应根据“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提供的相关价格信息,合理确定结算价格。

修改意见:由于4+7等品种的价格比较低,生产企业一般不供应给零售药店,后者是供给零售药店的价格和医院中标价扯平或者高一些,购进和销售零售药店要支付税费、人工成本费、损耗费等,如果按中标价进行结算,部分亏损的商品零售药店无法供应。建议进行相应的修改。

建议更改为:乙方销售的医保目录内的西药和中成药,其结算价格不超过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同企业同品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最高采购价格;“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无定点医疗机构采购价格的,乙方应根据“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提供的相关价格信息,合理确定结算价格。如购进价格与医疗机构最高采购价格一致的,加价商品,加价率不超过进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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