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医疗保险的当月是否必须转移完成外省保险

时间:2019-06-29 09:57 来源:

来信内容:


  增加医疗保险的当月是否必须转移完成外省保险员工在河北省办理保险增加时,河北省医保部门要求增加保险当月完成员工在北京缴费的转移,否则不能办理转移手续,国家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复内容:


  您的来信收悉。按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94 号)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 4.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基本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具体政策、经办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进一步细化。具体情况您可进一步向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咨询;也可向我们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我们会一并转地方进行调查核实。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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