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新增部分符合评审 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海南省基本 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统一医保 支付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18839685/2022-00039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11日 文 号:琼医保规〔2021〕6号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1日 时效性: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新增部分符合评审

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海南省基本

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统一医保

支付标准的通知

 琼医保规〔2021〕6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开发区医保局、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支持我省中医药事业及医疗机构创新发展,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断满足参保人员更广泛的医疗保障需求,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政策规定和省医保局《海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办法(试行)》(琼医保规〔2021〕2号)文件精神,经专家评审等相关程序,决定将新增部分符合评审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13种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确定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详见附件)。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含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和参保患者个人负担部分)。实际结算时,医疗机构制剂原定价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医疗机构制剂原定价低于或等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医疗机构制剂原定价执行。

二、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进行管理,原则上在配制的定点医疗机构本院临床使用,或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其他协议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制剂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要求生产和使用医疗机构制剂。违反有关部门规定生产和使用的制剂品种,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要加强医保基金及医疗服务行为监管,不得将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串换为支付范围内品种。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反馈。

三、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化的要求,医疗机构制剂编码由国家医保局统一进行赋码和公示。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该通知印发后1 个月内主动登录国家医保局动态维护平台(http://code.nhsa.gov.cn:8000/),线上维护医疗机构制剂信息,因未及时上报维护信息导致制剂无法联网结算的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省医保局信息办、省医保服务中心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与定点医疗机构数据及时对接。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增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增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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