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8839685/2020-00089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14日 文 号:琼医保〔2020〕245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4日 时效性:

附件:

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自由贸易港医疗健康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等不同层次需求,加快推进健康海南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根据现有设施条件、医师队伍、自身特点,为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等不同层次需求而开展并由患者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包括特需病房和特需门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申报条件、审批形式、项目和价格管理、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准入管理,未经省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特需医疗服务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我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为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需求,可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第六条 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保证正常基本医疗服务的资源供应和绝大多数患者就医需求,应具备独立的服务区域或能独立管理。

第七条 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含其分院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结合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可根据开展情况适时向国家争取增加我省特需医疗服务比例。

第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海南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三)公立医疗机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四)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人次、收入测算情况;

(五)医院医护人员配备情况,以及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配备人员条件、基本设施等情况;

(六)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相关措施和制度。

第九条 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附申报材料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复核;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所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直接报省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医疗机构方能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具备独立的服务区域或未能独立管理;

(二)公立医疗机构医护人员配备尚不能满足开展基本医疗的要求;

(三)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规范、医务人员准入退出审核制度、医务人员出诊规定、价格公示和费用清单等相关制度或措施尚未建立或不完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批准的,省医疗保障、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特需门诊必须具备单独的诊区。特需门诊诊区面积应合理设置。诊区整体环境要整洁、舒适、方便,设专用导诊咨询服务台,建议配备轮椅、推床、空调、沙发(椅)、饮用水、卫生间等辅助设施。独立诊区内保证一人一室进行诊疗,并配备满足诊疗需要的常规医疗仪器设备。

特需门诊坐诊医生的遴选,应以该医生在非特需门诊(指普通门诊、专科/专病门诊、专家门诊)预约挂号和实际出诊量为依据,安排预约挂号和实际出诊量较大,诊疗技术水平高,医疗服务群众满意度高,长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以及获得卫生高级技术资格满一年、同时已被聘为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特需门诊出诊期间,医师必须在特需门诊坐诊,满足群众需求。特需门诊与非特需门诊采取联动机制,在职专家出特需门诊必须出非特需门诊,正高职称特需门诊与非特需门诊出诊次数(每1个半天为一次)比例不得高于2:1,副高职称不得高于1:1,特邀专家不受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特需病房必须具备相对独立区域。医疗机构特需病房按套间或单人间、双人间配置,套间每套病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5平方米,单人间、双人间每间病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平方米。除具备基本医疗设备条件外,还应设立独立的卫生间和洗浴设施,配备空调、电视、衣橱、沙发、冰箱、微波炉等相关生活服务设备。

特需病房实行专医专护、患者选医生制度。根据患者病情,相关专业的临床科室,均由专业临床科室的主任医师负责对患者的每日诊查工作,主管医生应经患者同意或由患者自由选定。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之比不低于1:1.5。患者检查和治疗均由专门医护人员陪护。

第十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其他特需医疗服务,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根据开展该项特需医疗服务的特点和要求安排场地、配备设施设备和医护人员。

第三章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经批准开设的特需病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住院床位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可按套间、单人间和双人间分档计价;经批准开设的特需门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门诊诊查费,特需门诊诊查费价格项目可按国家和本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或授予不同职称和称号医务人员分档计价。

第十六条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编码。特需病房价格项目名称统一为“特需病房床位费”(编码“T1”)、“特需病房住院诊查费”(编码“T2”)和“特需病房护理费”(编码“T3”);特需门诊价格项目名称统一为“特需门诊诊查费”(编码“T4”)。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设项目名称和编码。

第十七条 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按成本加适当盈余同时兼顾市场供求情况的定价原则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上述 4 项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不得包含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药械价格,对应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未明确可以计收的医疗器械、耗材不得收费,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备案。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必须分别报省医疗保障部门和省卫生健康部门事前审核备案,市县医疗机构须同时报送市县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备案。备案价格必须为实价,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变更价格须重新事前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实行告知制度,由病人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病人接受特需服务,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必须明码标价,医院必须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服务标准等内容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对患者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患者自行负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他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现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要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医疗机构内部挖潜,规范有序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满足社会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第二十二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特需医疗服务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确保服务高效优质、质价相符。

第二十四条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等行政部门要按机构职能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及价格管理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配置条件、服务内容、服务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经检查或考核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医疗机构,责成其定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开展条件的,停止其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对擅自扩大和增设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不按规定备案、违背患者意愿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等行为,经查实一律依法查处。省卫生健康部门将其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疗机构校验等工作的重要检查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琼医保规〔2019〕10号文相关特需医疗服务工作流程适用本办法,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点击查看特需医疗服务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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