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服务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意见》(医保发〔2021〕17号)、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关于印发〈器官移植环节手术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现行的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并制定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项目
为提高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项目的规范性和兼容性,对照《器官移植环节手术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我省现行的“心肺移植术”“供体肾修复术”“肝移植术”等20个项目,统一规范为“心脏移植术”“肝脏移植术”“肺脏移植术”等12类29项,并制定政府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
二、完善器官移植类项目收费方式
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构成,不包括“器官获取使用价格”。人体捐献器官的获取收费,由卫健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予以规范。移植器官来源为公民逝世后捐献的,移植医院可接受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委托,代收器官获取费用,不得加价,不得在价外向患者收取器官捐献和获取阶段的各类技术性服务费用。供体来源为各类人工器官的,移植医院按采购价格“零差率”收费。移植医院按价格政策收取医药服务费用,实施多器官联合移植时,允许按不超过一单器官移植的价格项目之和收取手术费。
手术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步骤,不另行立项收费;术前术后指导、手术方案设计等亦在手术价格项目的定价中体现,不另行立项及收费。
三、规范医疗机构医药服务价格
属于公立医疗机构的移植医院,伴随器官移植手术提供的护理、治疗、检查检验、输血、麻醉、生命维持、康复等必要的医疗服务,以及消耗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按照我省现行医药价格政策执行,不得针对器官移植领域的应用单独或分解立项收费。属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移植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按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
四、医保支付政策
规范后的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新规定的医保支付类型和现行医保待遇政策执行,纳入我省城乡居民、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统筹基金以实际收费价格为准按规定支付。
五、有关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医疗机构按照卫健部门相关规范开展器官移植手术,收费应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坚持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并以明确方式进行价格公示。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执行。我省原有器官移植类项目的价格政策同时废止,医疗保障、医保经办和医疗机构信息部门按照本通知提前做好新项目贯标与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
附件:1.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表
2.废止现行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19日
主办单位: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联系地址: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100号红城湖办公区(老省委党校)11号楼北侧4、5、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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