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18839685/2020-00013 主题分类:国防、其他 发文机关: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30日 文 号:琼医保〔2020〕25号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30日 时效性: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社保(医保)服务中心,洋浦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在前期《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的通知》(琼医保〔2020〕22号)基础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市县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市县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积极主动做好防治工作。(1月29日前,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备案)

二、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非医保患者由市县财政先行负担)。

三、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非医保患者由市县财政先行负担)。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本通知笫二条执行。

四、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各市县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做好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五、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方案中满足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省级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行网下采购应急使用,先使用后挂网。各市县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要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

六、建立信息收集及上报制度。各市县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政策的指导,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收集工作动态、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

为做好《国家明电20206号统计表》日报工作,市县医保局和省医保服务中心要指定1名联系人。报表中涉及本地门诊结算相关数据由市县医保局负责统计;报表中涉及住院结算相关数据由省社保(医保)服务中心负责统计报省医保局。自2020年1月29日起市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将上述情况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于每日中午11点前报送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医疗医药服务管理处,邮箱:ylyyc2018@163.com(报送表格详见附件),由省医疗保障局汇总后,于每日中午12点前报送国家医疗保障局。

七、在疫情流行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对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参保患者可开具长处方,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实行线上门诊及缴费。病情稳定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评估后,可最多一次性开具90天用量的门特药品。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药品可通过快递等方式配送,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药品配送服务工作,配送费用由医保基金予以统一结算支付。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治疗过程中病情发生变化,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八、本通知要求到疫情宣布解除之日结束。

各市县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附件:1.《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 (试行第四版)的通知》

    2.《国家明电20206号统计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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