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18839685/2020-00012 主题分类:国防、其他 发文机关: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28日 文 号:琼医保〔2020〕22号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28日 时效性: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财政局、社保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洋浦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1月22日,国家卫健委已确认海南省首例输入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国家医疗保障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级部门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救治保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各市县医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把疫情救治防治放在第一位,做到应保尽保,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二、对于我省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等按规定及时结算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市县财政统筹解决。

三、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四、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不受医保相关政策限制。

五、各市县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务必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药品的保供稳供工作,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抢救治疗常用药、用量大药品、急用药以及抗病毒用药等储备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做好临床首先使用药品直接挂网及其备案采购工作。要密切关注口罩、消毒液、抗病毒药物、疫苗等救治药品、防控用品的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做好价格监测工作,严禁违规抬高价格,发现价格异常或价格违法行为,逐级上报,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六、对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抢救治疗病人的医疗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受医保总额控制限制,医保经办机构年底要根据疫情救治情况相应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

七、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各市县医保、财政部门完善春节假期值班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任务。各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八、做好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自即日起,各市县医保部门每天17:30前向我局医疗医药服务管理处(邮箱:ylyyc2018@163.com)报送本市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九、各市县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存在的问题、遇重大事件、紧急情况和重要舆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及时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报告。

十、本通知要求到疫情宣布解除之日结束。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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